@商業精英和企業:公司有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監,你的企業究竟誰說了算?
公司的經營落地全靠日常的管理,因此管理到位才是關鍵。
2021年11月,廣州中院對某藥業上市公司财務造假案作出判決,獨立董事需承擔1億多的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一出即引發了上市公司獨董的辭職潮。為什麼會出現辭職潮?因為董事在公司日常管理中需要履行勤勉忠實義務的法定義務。
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一般有這幾個職位: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監。那麼,在實務操作層面究竟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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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般都比較規範,因為企業需要通過合規輔導才能上市,但也發生了某藥業财務造假的故事;對于非上市公司也就是一般的有限公司來說,實務中就會有更多的故事了。一般的有限公司尤其是在創業和發展階段,很多股東直接參與公司日常管理時,首先想到的是權利而不是責任,因為擁有權利就相當于擁有兩個方面:利益和有控制感的安全。所以在管理中經常會出現兩個極端:
一個極端是當公司很賺錢時,很多股東都委派董事長、董事、總經理進來,因為有錢分涉及到其利益;其次就是控制權,擔心自己的權益會被侵害。另外一個極端就是,當公司不賺錢甚至虧本時,公司找誰都沒用,誰也不理。
有錢時好像誰都想說了算,沒錢時好像誰說了都不算。在實務中往往就會出現了兩種具體的表現:一種是這家公司的總經理好像沒什麼權利;另一種表現就是公司總經理的權利非常大。
那麼,一家公司究竟誰說了算?我們首先要解決第一個問題:「董事高管權限」究竟有多大?今天,我們一起來聊透這個話題。
01
總經理有哪些職權?
總經理究竟有哪些職權?有人經常會講這樣一句話:“如果一位總經理經常打高爾夫,那他肯定不是好的總經理”。總經理就不應該去打高爾夫,打高爾夫應該是董事做的事。
為什麼會有這種說法呢?這是由總經理具體需要負責的工作内容所決定的。
總經理需要履行組織、實施、安排的職責,大家都知道董事會是最高執行機構,但具體的組織實施是靠下面的總經理,因此總經理負責的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如果總經理每天打高爾夫,那他哪有可能做好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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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不是也是這麼理解的呢?《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拟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财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結起來,第一個是組織實施;第二個是制度管理;第三個是安排除了董事會以外的人事。所以大家就理解了,總經理的職權還真是負責日常管理的具體事務,哪有時間“打高爾夫”。
02
董事會可否将職權
(如決定公司管理制度等)
均授權給總經理行使?
有一個問題就來了,有些公司很少召開董事會,當然公司若上規模,董事會還是這樣就會不妥了,說得不好聽就是很消極、不作為。
實務中,确實有些公司的董事會将職權授權給總經理行使,可否這樣安排呢,法律上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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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總經理隻是拟訂公司管理制度,但能否直接決定公司的管理制度呢?
其實《公司法》規定得很清楚,有一個兜底條款,總經理可以去執行董事會授權的權。在實務操作層面,有很多公司尤其是規模不大的小公司,講究快速決策,很多事情沒有必要開董事會,所以會把很多權利下放給總經理;等公司上升到一定規模時為降低和避免犯錯,就不會再輕易進行授權。一般隻是規模小的時候才會出現這種授權,授權的内容有各種可能,實務比較常見的,例如有:
(一)投資項目
(二)融資
(三)擔保、抵押
(四)資産處置
(五)财務管理及資金支付
(六)風險事件
(七)其他管理事項
(八)......
當然,實務中各類公司情況不同,也就授權具體事項不一樣。
03
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等
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額度的财務審批權?
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等,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額度的财務審批權?
一講這個問題大摩就想起在2000年做投資并購時有一個習慣,每當投資并購一家公司後,在召開第一屆股東會時,大摩一般都會做一件事——對從董事會、董事長到總經理、副總甚至到總監的審批權限範圍做一次決議,即核決權限的決議,把内部權限規則給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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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則一般會怎麼定?大摩常用的規則供大家思考:用「3」作為一個分界點,例如總監級是300,副總級3000,總經理級30000。
為什麼會用「3」呢?因為中國有一個傳統,「3」表示多數的意思,所以習慣用「3」或30%作為界限;具體是多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規模大小、業務多少來進行确定;不管如何确定,皆是在安全與效率之中找到一個适合公司的平衡點而已。
04
總經理可否單方面辭任,什麼時候生效?
總經理可否單方面辭任,什麼時候生效?這涉及兩種情形:一是總經理自己辭任;另一個是解雇總經理。
大摩曾遇到這樣的案例:一家公司把總經理解雇了;此時很多人都會存在誤解,以為解雇總經理很簡單,給他發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就行了,其實這是錯誤的操作,
因為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總經理是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所以需要先解聘其職務,至于要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聘職務與解除勞動合同是兩回事,所以解聘職務是從解聘之日起生效,總經理辭任從其辭任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是辭任并不代表勞動合同解除。
05
如何有效管控董事、高管的職責?
那麼,我們就先講一個“總經理簽核”的故事:
一家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同意私自對外蓋章擔保,讓公司損失了4000多萬。這種情況公司肯定要去追究總經理違反的勤勉忠實義務的責任以及賠償公司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我們要去鎖定他是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這裡面的關鍵性證據就是“簽核”,他簽核審批同意對外擔保的這個内容,這就成為直接或關鍵性的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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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發現,總經理内部的簽核規範非常重要,每位總經理在簽核的時候需要考量一下是不是他的職責範圍内,有沒有履行董高監勤勉忠實義務。董事及其他高管也是一樣規範的規則。
06
法律顧問精細化總結
關于「董事高管權限」,我們一起來做一個總結,大摩一共講解了實務中常見的五個問題:
1、公司有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監究竟誰說了算?
2、董事會可否将職權(如決定公司管理制度等)均授權給總經理行使?
3、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等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額度的财務審批權?
4、總經理可否單方面辭任,什麼時候生效?
5、如何有效管控董事、高管的職責?
前文講述了,既有法定權利,也有授予權利,尤其是總經理或董事,有可能是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也有可能是《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範圍,這是董事、高管的權限,具體依據公司章程或者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把公司内部各層次的權限做一個核決權限進行規範,這個是最idea的狀态,這樣不至于大家互相扯皮甚至發生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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