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臨牌要注意
一不小心就可能誤了行程
弄清這些知識點
開車上路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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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
哪些情形需要申領臨牌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銷售的;
(四)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五)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标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知識點二
注意核查臨牌有效期限
購買新車後尚未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按規定将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補發、換發号牌期間,申請人可以申領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臨時行駛車号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根據臨牌有效期限結合行程安排,在有效期滿前提前申請換領臨牌,以防耽誤行程~
知識點三
臨牌申領不得超過三次
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号牌不得超過三次。
臨牌申領次數有限制,建議盡早辦理新車上牌!
知識點四
車輛登記後臨牌使用有限制
機動車辦理登記後,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号牌之日起三日後,臨時行駛車号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注意,收到車牌後及時按規定安裝懸挂鐵牌,三天後不能再使用臨牌了!
知識點五
現場申領臨牌無需開車前往
車輛在未辦理牌照或臨牌已到期的情況下,是禁止駕駛上路的,而現場辦理臨牌也不需要開車前往。
部分車主誤以為窗口辦理臨牌需開車,結果被處罰款并扣分。
最後,提醒大家
臨牌上路也一定要注意行車安全
臨牌不是“免罰牌”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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