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兩個不同的稱呼,“合同”與“協議”就肯定不是一回事兒。
從本質上講,兩者都是民事主體間意思表示一緻後所形成的書面成果。但彼此還是有着明顯的區别。
首先,從使用範圍上看:“合同”僅使用在财産性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合同編中提到的二十類典型合同均是涉及到的民事主體之間财産權益的。而“協議”不僅使用于财産性民事法律關系,也使用于人身性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婚姻、繼承、收養等。簡而言之,在買賣關系中,既可以簽訂“買賣合同”也可以簽訂“買賣協議”。但在婚姻關系中,隻能簽訂“婚内财産協議”或“離婚協議”,而不能簽訂“婚内财産合同”或“離婚合同”。同時,在仲裁及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也往往是“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而非“和解合同”或“調解合同”。可見,“協議”的使用範圍要大于“合同”,兩者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其次,從法律适用上看:“合同”僅受民法典中總則篇和合同篇相關規定的調整。但涉及到人身關系的“協議”主要是根據其性質受到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繼承篇或其他篇的調整,僅在其他篇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才會最終适用合同篇中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适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适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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