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期
噪聲污染已成為世界公害之一,近年來,相鄰不動産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間,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導緻的糾紛頻頻發生。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2022年6月5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噪聲法”)正式施行,這部人們期待已久的法律對于惱人的夜間施工噪聲、機動車轟鳴疾駛噪聲、娛樂健身音響音量大、鄰居寵物噪聲擾民等問題都作出了相應規定。對此,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任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大為作出了專業解答。
“新噪聲法”是如何界定噪音污染的?有何亮點?
此次修訂的新法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标準,擴大了法律适用範圍。此前《環境噪聲法》中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産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标準,并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而新法則在原有的“超标 擾民”的基礎上補充了某些沒有噪聲排放标準但仍然産生噪聲擾民的情形,明确規定了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标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産生噪聲,并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此外,法律名稱由《環境噪聲法》改為《噪聲法》,删除了原來法律名稱中的“環境”二字,明确了幹擾民衆生活的噪聲是人為噪聲,不是自然環境噪聲。
當遭遇噪音擾民的情況時,如何維權?
(一)維權途徑
1.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的情形時,居民可以向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村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等反映情況,也可以撥打12345市民熱線,由上述單位居中予以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噪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衆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複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2.請求民事賠償。《噪聲法》規定,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相應的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國家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個人和公共場所管理者與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友好協商,通過調整生産經營時間、施工作業時間,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措施,支付補償金、異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決噪聲糾紛。
3.依法報警處理。《噪聲法》規定,違反規定産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收集證據
噪聲污染投訴率逐年升高,在我國呈現日漸嚴重的趨勢。不同于水體、大氣、土壤等污染徹底消除需要一定的時間,噪聲污染有瞬時性、局部性、分散性等特點,可以随時開始、随時停止,因噪聲而産生的侵害取證更為困難、受到損害的表現更為隐蔽。實務中執法部門在調查的過程中往往都難以取得有力的證據,居民取證的難度則更甚。現實生活中,居民主張受到噪聲污染侵害、請求民事賠償,可嘗試通過如下途徑收集證據。
1.如果是自行錄制的錄音音頻,受錄制時間、地點、設備性能等因素的影響,對方當事人一般對該音頻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建議錄音取證時委托噪聲檢測資質的鑒定機構(如:湖南雲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噪聲鑒定。
2.可以主動與噪聲侵權人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記錄雙方對話,保存對方承認産生噪聲的證據。
3.如果與對方溝通無果,可以嘗試尋求物業介入協商,并且可以要求物業出具相關證明。
4.若受害人自身因噪聲污染受到損害,醫院診斷的詳細醫療報告也可作為證據之一。
擔損 害賠償責
*本文由湖南任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大為解答。
來源:紅網 本期編輯:李潔 孫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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