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選址意見書到到驗收合格證,工程建設手續辦理程序一目了然。
新建設項目報建的前期手續和應該具備的資料 (業主和辦理手續人員必看),主要包括“一書四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内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内需要辦理拆遷手續的的項目需要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單位應報送下列圖紙、文件:
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1份。
2、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1)出讓、轉讓或劃撥土地,需提供征地批準文件或供地單位供地文件(縣級以上國土部門土地出讓、轉讓或劃撥意見書)1份;
(2)自有、招标、拍賣、挂牌土地,需提供相關土地權屬文件(國土證、國土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複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确認後退回)。
3、擴建項目需提供産權證複印件1份。
4、聯建項目需提交聯建協議1份。
5、1:500地形圖6份,其中一份用藍筆标注拟建用地範圍示意圖,并由供地單位或自有用地單位加蓋公章。
6、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二)建設單位送齊上述圖紙、文件,經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将在法定工作日六天審批完畢,由規劃管理部門發給建設單位下列審批文件:
1、經審核同意的,核發蓋有“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章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1份;
2、經審核不同意的,将予以書面答複(蓋有“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函複意見書1份)。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1、如屬工業項目或其他對周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在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同時,應征詢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
2、改建、擴建、拼建項目用地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的,應征得所有權利人同意。
3、凡已(在)建的建設項目需補辦規劃手續的,應先到成都市勘測院實測竣工圖。
4、加、更名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成都市國土管理部門的土地批文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一書四證”的相關手續,報建時應退還原已取得所有審批的文件及圖紙。因遺失等原因無法全部退還時,應登報聲明(15日)。
5、建設單位在收到市勘測院的勘測放線資料後,應及時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要求)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涉及規劃地鐵控制線的建設項目,應征求市地鐵管理部門意見;
7、涉及規劃紫線範圍内的建設項目,應征求市文化部門意見;
8、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設用地,應征求市國土部門意見。
二、辦理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新征用地的;用地性質或面積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土地權屬發生變化的建設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内需要辦理拆遷手續的項目需要辦理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應報送下列圖紙、文件:
1、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份。
2、計劃批準文件(限政府投資項目)1份。
3、市勘測院出具的勘測放線成果1套。
4、涉及規劃地鐵控制線的建設項目,出具市地鐵管理部門的意見;
5、涉及規劃紫線範圍内的建設項目,出具市文化部門的意見;
6、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設用地,出具市國土部門整合土地的意見。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設項目,出具規劃處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軍對航空限高的要求。
(二)建設單位送齊上述圖紙、文件,經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審批完畢,經審核不同意的,規劃管理部門将予以書面答複。經審核同意的,由規劃管理部門發給建設單位下列審批文件:
1、需要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核發以下資料:
(1)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要求)1份;
(2)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份;
(3)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用地紅線圖4份(含設計紅線圖1份)。
2、不需要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核發以下資料:
(1)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要求)1份;
(2)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技術管理專用章”的設計紅線圖4份。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設單位應在一年内,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建築設計方案及有關文件、資料,否則規劃設計條件自行失效。
2、建設單位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設計紅線圖和市勘測院提供的勘測成果進行方案設計,設計方案内容的真實性及準确性由建設單位負責。
3、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内,應向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如因故超期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單位所持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即自行失效。需延期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取得的審批文件申請延期,由規劃管理部門重新認定。
4、用地面積和用地性質及土地權屬不發生改變的建設項目,不需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如屬特别地區範圍的建設項目,不受本時限限制。
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内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應報送下列圖紙、文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份。
2、國土權屬文件:
(1)出讓土地:提供國土證或國土出讓合同複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确認後退回);
(2)劃撥土地:提供國土證或國土劃拔決定書複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确認後退回)。
3、加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審圖機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建築施工圖(平、立、剖面圖及圖紙目錄)1套、建施總平面圖3份。
4、《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複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确認後退回)。
5、文物挖掘完畢通知單。
6、市建委《建築項目報件費審核繳款通知單》。
7、市勘測院出具的正式坐标放線資料。
8、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二)建設單位送齊上述圖紙、文件,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将在法定工作日四天内審批完畢,經審核不同意的,規劃管理部門将予以書面答複。審核同意的,由規劃管理部門發給建設單位下列審批文件:
1、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副本1份。
2、蓋有“X市規劃管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騎縫章)的建施總平圖1份。
3、要求建設單位制作現場公示牌的書面通知書1份。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設單位繳費時間不計入承諾時限内。
2、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在六個月内申請開工,逾期未開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四、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立項文件;2、圖審報告(原件)3、建築節能審核登記表;4、中标通知書;5、消防審核意見書;6、防雷設計審核合格證;7、地質勘察報告;8、規劃“一書兩證”;9、質量、安全手續;10、環評報告;11、建築企業勞動用工登記備案表;12、外進施工企業、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備案表;13、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合同;14施工、設計、監理、勘察合同備案;15、施工、設計、監理、勘察單位資質副本、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法人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機構代碼證、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安全考核合格證、項目經理證、項目經理安全考核合格證、建設單位足迹代碼、法人身份證;16、銀行資信證明、社會保障費繳費證明、五方責任法人委托書、無拖欠工程款的材料說明、勞務合同和勞務企業資質、項目經理承諾書、五方承諾書(建設、施工、設計、監理、勘察)。
五、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中心城以内區域及雙流航空港範圍内由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高新區建設項目除外)。
建設單位應報送下列資料: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報告;
2、建設工程規劃要求執行情況自查報告;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其附圖(加蓋騎縫章的建施總平圖);
4、勘測部門實測的房屋竣工測量圖;
5、房屋産權部門實測的房屋面積報告、圖表;
6、市城建檔案館竣工資料進館意見書。
規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内完成資料核對,現場核驗工作,經驗收合格的,繳清相關規費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經驗收不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意見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處理意見;進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序的,按規定依法處理後,再進行規劃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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