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為單獨的個體,作為生物學意義上的個體,無論西方人還是東方人,都有相同的強烈的對于生存的需求,也都以一定的生存方式來呈現或獲得自己的生存要求與需求。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是平等的。但問題的關鍵在于,人生活在社會上,人首先呈現出來的是社會賦予他的社會性,而不是自然賦予他的自然屬性。這樣一來,人就具有了兩種屬性,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自然屬性是人的深層屬性,社會屬性是人的表層屬性,自然屬性給人帶來了平等,而社會屬性給人帶來了差異。因此,人的社會屬性的完成是以自然屬性的要求的滿足為基礎的,人一般的在自己的生存需求被滿足之後才會去追求或完成自己的社會屬性。或者說,人的社會屬性有這樣的義務,這種義務就是人的社會屬性能夠滿足或者預期能夠滿足人完成自然屬性的需求。人的社會屬性無法完成自己對于人的自然屬性的義務,或者說,人的自然屬性的完成度無法保障人的社會屬性的完成,這時,人就會也隻能暫時以自己的自然屬性代替社會屬性,當人的自然屬性的需求得到滿足的時候,人才會有能力重新完成自己的社會屬性。
當孤立的看待一個人時,這個人的自然屬性要求的滿足就完全取決于這個人的個人能力與意願,也就是說,自己的付出就是自己的所得。而當一個人以社會屬性的人出現時,他的個人付出與個人所得往往不能等同,不能等同的原因就在于社會對個人勞動所得的被部分剝奪或額外賦予。社會的建立與穩定依靠的就是人以某種形式付出的勞動,作為交換人能夠從社會獲得個人能力無法獲得的社會獲得,這也就是說,在有多人生存的自然裡,人具有社會性是必然的,人以某種形式付出勞動也是必然的,而社會現實是個人勞動付出與社會獲得往往不成比例。這種比例有一個限度,這個限度就是個人勞動剩餘與社會獲得的總和能夠滿足個人的生存需求。而當這一限度無法滿足時,且人的能力一定時,人首先做的就是拒絕向社會付出勞動或向社會索取更多的社會獲得,當人的這些要求無法被滿足時,社會就會失去平衡與穩定。
社會平衡與穩定的無法達成基于兩方面的原因,社會能力的不足與交換的不對等。社會能力的不足就是在個人勞動付出與社會獲得基本對等的前提下,個人的勞動剩餘與社會獲得仍然無法滿足個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人的勞動的社會損耗是最少的,人的勞動付出也是最少的。在這種情況下,人與社會的首要任務就是發展基于人的能力的社會能力,社會争取能夠給與個人更多的社會獲得,一直到建立起某種平衡與穩定。因此,個人勞動社會付出與社會獲得的不對等或這種不對等的大規模的出現,是在社會平衡與穩定建立起來之後的。
也因此,社會最初組成的目的就是對于人的超越個人能力的需求的滿足,而在這之後社會繼續存在的原因就在于這種滿足的破壞與人的需求的提高。
而交換不對等能夠破壞社會平衡與穩定的原因就在于人的生存需求的無法繼續滿足。建立在人的一定勞動成果之上的社會平衡與穩定的達成是以人的勞動剩餘與社會獲得能夠滿足人的生存需求為基礎的,而對這種滿足的破壞就是社會對人的勞動的過多索取,而社會能夠回報但拒絕回報個人所需的滿足生存需求的社會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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