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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買食品過期三個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8 22:50:32

2021年12月1日,餘來到廣西平南縣一家超市,花了12.5元買了一瓶518克的冰糖。他發現,冰糖外包裝的生産日期為2021 6月24日,但外包裝标簽上的産品标準代碼已于2021 4月1日廢除。他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生産和銷售行為。于是餘連續兩天去超市,14次又買了14瓶該品牌的冰糖,以獲得更多的賠償。由于産品标簽問題,餘與冰糖制造商和超市進行了談判。起初,俞要求賠償1000元/份訂單,後來降至700元/份。15份訂單的總金額為10500元。後來,由于雙方未能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書寫了15份訴狀,向屏南法院提起訴訟。

超市買食品過期三個月(廣西男子發現冰糖過期)1

被告超市被要求退還12.5元的食品貨款,被告超市和冰糖生産公司共同承擔1000元的賠償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10倍賠償,不足1000元即為1000元)。制造商認為原告購買涉案産品屬于索賠,明顯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同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有合理動機在短時間内大量購買單晶冰糖,因此原告不具備本案消費者身份;冰糖包裝上标注的執行标準不規範,因為之前印制的标準産品的執行标準包裝袋尚未用完,但出廠前根據最新的國家标準對冰糖質量進行檢驗合格,符合規定。此外,原告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涉案産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因此需要駁回原告的所有索賠。

超市買食品過期三個月(廣西男子發現冰糖過期)2

聽證會後,法院認為,食品銷售商和生産商有确保食品安全的義務。在本案中,原告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相關産品外包裝上标注的執行标準qb/t1173确實已于2021 4月1日過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消費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産經營者賠償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金額為1000元他說,食品标簽和說明書有缺陷,不會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超市買食品過期三個月(廣西男子發現冰糖過期)3

對于其餘14起案件,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精神分析,如果原告在短時間内購買了多件相同或類似的标簽有缺陷的商品,并分别提起訴訟,由于銀行本質上是為了獲得多重懲罰性賠償而分裂訴訟的行為,因此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在這一系列案件中,原告就2021 12月1日購買的涉案産品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得到支持,因此原告在其餘14起案件中主張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然而,由于涉案産品外包裝上标注的執行标準qb/t1173于2021 4月1日到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法院支持原告關于被告超市支付12.5元貨款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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