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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範旅行社經營管理

旅遊 更新时间:2024-11-26 04:22:38

如何規範旅行社經營管理(加強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1

會議現場(一)

如何規範旅行社經營管理(加強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2

會議現場(二)

如何規範旅行社經營管理(加強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3

桂林市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成員婁志強做動員講話

為認真貫徹全區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紮實開展好我市旅遊市場秩序的整治工作,進一步規範旅行社服務網點的經營,按照《2017年桂林旅遊市場秩序治理行動方案》的部署,5月26日,市旅委舉辦全市旅行社服務網點負責人培訓班,參加本次培訓的有縣(區)旅遊局分管領導、部分旅行社經理和各服務網點經理共300餘人。桂林市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成員婁志強到會做了動員講話,市工商旅遊分局相關領導參加了會議并講了話。

培訓内容包括整治“不合理低價遊”有關文件精神的學習;服務網點旅遊廣告的規範宣傳等;重點是解讀我市年初制定出台的《桂林市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暫行規定》和新修訂的《桂林市散客旅遊合同》。《桂林市旅行社服務網點管理暫行規定》對旅行社服務網點(門市部、營業部)的設立、名稱格式、業務範圍、備案的程序及要求、網點的管理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規定。嚴禁旅行社通過設立服務網點的名義,以承包或變相承包、交納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要求不得以服務網點的名義制作發布旅行社業務廣告;不得為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遊客或未經遊客書面同意擅自将遊客轉交其它旅行社接待;不得以服務網點的名義與旅遊飯店、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景區景點等開展業務。要求旅遊産品的宣傳應表述準确,不得出現模糊性或誤導性詞語,如:“三山兩洞”、“漓江豪華遊”等;不得出現“非法性”詞語,如:“一江兩遊”等;應當明确标注景點的名稱及價格。《桂林市散客旅遊合同》要求服務網點填寫規範,旅覽線路要按照明景點的規範名稱、價格、遊覽時間、遊覽方式填寫。在備注欄中明确規定散客“一日遊”行程中不得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項目;合同一式三聯,旅行社和導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遊客手中的合同等。

培訓課上,市旅發委規定從5月27日至6月10為自查自糾階段,要求旅行社和服務網點負責人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内容進行整改。6月10日之後,市旅發委将組織檢查落實情況,旅遊執法部門将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培訓對規範我市旅行社服務網點經營和對“一日遊”散客旅遊市場秩序整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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