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9條重要生命線
股權9條生命線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生命線在某些規定上有所不同!
一、67%(絕對控制權)
所有事項均一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份制公司: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在這個條款上,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一緻。
二、50%以上(相對控制權)
也叫管理型控制權,多數一般事項一票通過。股東大會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這個規定隻是适用于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匹配章程才可形成相對控制權。
三、34%(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
防禦性控制權,與絕對控制權對應,隻針對重大事項有否決的權力。與一票否決權不同。股份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一緻适用。
四、30%(要約收購線)
《證券法》88條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增持股份的過程适用,不适用于上市前就持股超過30%的情況。此條款隻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五、20%(重大同業競争警示線)
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系或重大債權關系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是以會出現20%是重大同業競争警示線的說法。隻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六、10%(召集會議權和申請公司解散權)有限責任公司擁有10%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召集臨時股東會議與申請解散公司,股份公司持股10%股份的股東有權召集股東臨時大會和申請公司解散。但行權有前提:當其他行權條件人不行使時,該股東有權行使該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在此處的10%不同。
七、5%(受監管線)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之後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受到比較多的監管。此比例隻适用于上市公司。
八、3%(臨時提案權)
持股3%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隻适用于股份制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九、1%(代位訴訟權)
股份制公司持股1%以上股份,且連續持股180天的股東可行使該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沒有持股比例要求,即使持有0.1%也擁有該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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