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是一個小稅種,又是一個附加稅,本身的政策規定比較少,所以在實務工作中關注度不高。但沒想到前幾天,一個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問題,引發了大家一番争論。
例:某納稅人被查出2020年5月有一張增值稅進項專票不合規,需要做進項稅轉出50000元,當月有上期留抵稅額80000元。檢查人員對該公司的增值稅重新計算後,确認該公司需要在2020年12月繳納增值稅50000元。
截止檢查結束當月2021年10月,該公司賬面上有留抵稅額70000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号)的規定,該納稅人申請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檢查人員認為,按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為計稅依據,該納稅人用留抵稅額抵欠稅後,實際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所以就不需要追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了。
審理人員指出,這樣理解是不對的。檢查結果是該公司2020年12月應繳納增值稅50000元,同期就需要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檢查結果确認後,2021年10月企業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并不能影響2020年1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算結果。
可見,雖然城市維護建設稅政策不算複雜,在實務中還是會有一些地方容易把握不清,對該稅種,我們着重需要記住以下六個要點:
一、基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緻,分别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二、進口不征 出口不退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内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因為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個人銷售,沒有享受國内的市政利益,所以不需要征,同理出口也不會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免抵稅額要征
增值稅免抵稅額,形式上看似沒有實際繳納,其實是在計算出口退稅中抵減了,實質上是繳了,所以需要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直接減免不征
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消費稅,是不需要實際繳納的,也無需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留抵退稅扣減
留抵退稅額,是指按照規定已經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以後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隻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确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增值稅預繳稅款時,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不允許扣除期末留抵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六、兩稅退稅
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兩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随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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