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移動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罰款50萬的法院決定書。 利川市人民法院供圖
因拒絕法院調取亡者生前通訊記錄,8月1日,湖北利川移動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罰款50萬。此事引發法律界人士讨論。法院的處罰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關單位有配合法院調查取證的義務;而質疑者則提出,《憲法》規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舉或侵權。
“事情的焦點其實在于調查對象的特殊性。”在丁金坤律師看來,法院的處罰并無不妥,死者通信記錄是通訊遺産,法院可以調查,并不侵權。不過,“對此類遺産的處理,如何調查、如何繼承,尚未有明文規定,有待立法明确。”
中移動拒絕法院調取通話記錄被罰50萬
據利川市法院微信公衆号消息,8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簡稱利川移動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
處罰事涉一起利川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糾紛。上述消息稱,該案中,死者孫某受雇噴外牆油漆時不慎從五樓墜亡,雇主李某被其家屬告上法庭。但衆多目擊者稱,死者墜亡時曾與他人通話,情緒激動,被告人李某認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向法院提出調取當時通話記錄。
而法院的調查取證過程并不順利。8月1日當天,利川移動公司相關負責人唐某以《電信條例》等部門規章、内部規定,上級部門不批準等為由,拒絕法院調查取證,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話記錄。法院工作人員多次交涉未果,遂做出處罰決定。
此事引發衆多法律界人士熱議,不少讨論主要圍繞着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權利展開。法院的處罰依據之一,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而質疑者則提出,《憲法》規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舉或為侵權。
《憲法》第40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電信條例》中亦有相關規定。該條例第66條規定:“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内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内容進行檢查。”
法院是否有權調取“死者”通話記錄
江蘇金天虹律師事務所季紅兵律師認為,首先要明确法院要調查的是“通訊内容”還是“是否存在通話”,“不牽扯通話内容的話完全可以去調查。”
“一般而言,隻有刑事案件可以調查通訊記錄,民事案件不能。”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介紹,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但他同時指出,“該調查範圍,顯然不能與憲法抵觸。”
但丁金坤認為,此事件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當事人已經死亡。“死者的通訊記錄,法院有沒有權利去調查?”
丁金坤認為,該案中當事人死亡後,其通訊自由等權利義務業已随之終了。“死者通信記錄并非權利,而是通訊遺産,法院可以調查,并不侵權。”
丁金坤同時提出,類似的情況還有死者的博客、qq密碼以及内容等,這些都屬于數字遺産。“對此類遺産的處理,如何調查、如何繼承,尚未有明文規定,有待立法明确。”
8月2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方面對澎湃新聞表示,公司正在與有關方面積極溝通,“可能主要是對不同法規的理解上有誤會。”其他具體情況公司暫不便回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