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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20:51:16

2015年1月12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約定“一、李某某同意購買馬某某擁有的坐落在市區××号房産住宅,建築面積為90.78平方米;二、房屋總金額為28萬元整;三、雙方交接房時,李某某一次性付給馬某某購房款22萬元,2015年10月前再付三萬元,剩餘三萬元待馬某某幫助李某某辦理好房産證,李某某一次性付清剩餘三萬元。2015年10月8日前李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支付方式向馬某某支付購房款25萬元。時至今日,馬某某一直未能夠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産權證書,為此糾紛成訴,訴至法院。根據李某某提交的市不動産登記信息顯示,位于市區××号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3月22日登記在案外人李某某、甘某某名下,并辦理了房屋産權證書。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1

李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李某某、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2.判令馬某某返還李某某購房款25萬元;3.判令馬某某向李某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民事行為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簽訂《購房協議》後,李某某交付了25萬元房款,剩餘3萬元購房款李某某與馬某某協商待辦理房屋産權證書後付清,但自簽訂購房協議至今,馬某某一直未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産權證書。經查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登記在案外人李某某、甘某某名下,并辦理了房屋産權證書。現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馬某某要求解除《購房協議協議書》,退還已付購房款2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于李某某要求馬某某支付10萬元違約金問題。李某某按照已付購房款40%計算違約金過高,予以調整。位于市區××号案涉房屋于2017年3月22日由案外人李某某、甘某某進行房屋産權登記并辦理房屋産權證書,導緻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違約時間應為2017年3月22日至起訴之日止,參照自2017年3月22日至起訴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違約金為59960.61元(250000元×4.75%÷365天×1843天)。馬某某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對舉證、質證、辯論、最後陳述等權利的放棄,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由其承擔。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2

一審判決:一、解除2015年1月12日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二、馬某某于判決生效後十五日退還李某某購房款25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59960.61元,合計309960.61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馬某某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是2015年1月12日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應否解除。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合法有效,李某某向馬某某支付了購房款25萬元,剩餘3萬元購房款李某某與馬某某協商待辦理房屋産權證書後付清,馬某某也向李某某交付了涉案房屋,從該購房協議和李某某一審提交的錄音内容看,李某某知道其從馬某某處購買的房屋當時未辦理産權證,雙方在購房協議中也未約定辦理産權證的具體時間,更未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馬某某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證實已判令案外人李某某、甘某某、××公司協助馬某某、靳某某辦理××号房屋的産權登記手續,該案件已于2022年7月26日在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承擔責任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3

馬某某一直未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産權證書非出于馬某某主觀上的原因,雙方在2022年2月仍在協商辦理房産證的事宜,馬某某庭審中亦表示待涉案房屋辦理到馬某某名下即給李某某辦理過戶手續,故本案并不符合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形,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和穩定,李某某與馬某某簽訂的《購房協議》不應解除,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馬某某應協助李某某辦理房産證,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某主張的馬某某存在不協助李某某辦理房産證的違約行為,李某某在二審釋明後拒不變更其訴訟請求,故其訴訟請求,二審應予駁回。因馬某某一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且不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故馬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理應由其負擔。

二審改判: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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