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廣州一名
25歲小夥在入職第一天
被HR告知:
招錯人了,補償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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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顯示,1月31日,當事人吳先生曾與HR在招聘平台溝通,HR問他什麼時候可以到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資,HR稱薪資已經談過,公司是雙休,試用期是八折,也會買五險一金。
吳先生表示自己的專業是視頻剪輯,去公司面試的崗位也是剪輯崗位。當天下午面試完,HR告訴自己被錄取了,期待薪資7000元,公司錄取後給7500元。
随後,他們約好了入職時間。當天在公司待了一個多小時,人事才來找吳先生說,名字對不上,招錯人了。
“他們要招的是編導,不是剪輯,一直在說抱歉,補償了50元打車費”,吳先生說。
HR跟吳先生說,如果願意留下來可以剪輯,但是工資肯定沒之前的高。随後,HR讓吳先生退了公司群。
吳先生表示自己也很無奈,找了兩個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還招錯了。
有人入職第一天被解雇
公司最終賠了2000元
員工入職第一天就被解雇的類似事情此前也有發生。
據中國江蘇網2020年10月19日報道,吳女士通過網絡招聘方式應聘一家技術服務公司,經面試成功入職。入職當天,吳女士按要求辦理了相關手續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随即開展工作。中午就餐時,性格開朗的吳女士與同事閑聊了一下公司的考勤方式,沒想到下午就被部門主管約談,說是她中午和同事談話的内容可能洩露員工信息,被告知公司将不再錄用。
再三協商無果後,她向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向姑蘇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随後,律師按吳女士面試、入職、離職的時間順序對證據材料進行梳理、補充,并通過錄取通知書、入職協議、工作群微信聊天記錄、與客戶通話記錄、下班打卡記錄等形成證據鍊,佐證其入職當天即向公司提供勞動的事實。
律師表示,吳女士在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當天屬于試用期,在試用期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吳女士剛入職一天,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單位無故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辭退,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支付賠償金。最終,吳女士與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支付吳女士2000元作為賠償,彌補因公司随意解除勞動關系而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
上班第一天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張小松 綜合央廣網、新浪微博、白鹿視頻、中國江蘇網等。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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