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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糾紛立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20:18:22

商事糾紛立法(注重商事糾紛的實質化解與規則引導)1

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精神,應當與時俱進更新商事審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鼓勵商事交易;尊重交易慣例,查清争議事實;注重專業調解,力求案結事了;注重規則引導,倡導誠實守信,努力實現商事糾紛實質化解與規則引導。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介紹推廣北京多元調解、江蘇網上訴訟服務和浙江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ODR)經驗,着力打造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新模式,切實将“最好的場所、最便捷的服務”提供給人民群衆。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應當與時俱進更新商事審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鼓勵商事交易;尊重交易慣例,查清争議事實;注重專業調解,力求案結事了;注重規則引導,倡導誠實守信,努力實現商事糾紛實質化解與規則引導。

​尊重意思自治,鼓勵商事交易。商事審判環節貫徹落實《意見》,必須秉持尊重商事意思自治與公權力适當介入的審判思維,維護交易安全,鼓勵商事交易。

意思自治是商法的精髓。商事主體被假定為理性經濟人,商事主體的決策被認為是在衡量風險與收益的基礎上作出的最優選擇。尊重意思自治思維,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商事主體間約定,在審判中對于商事主體的約定應以不調整為原則,以調整為例外。樹立鼓勵和保護營利理念,全面貫徹鼓勵交易原則,注重促成交易,除非當事人提出,并有充分證據,否則不能以司法判斷取代當事人的商業判斷。尊重商事意思自治并不排斥司法的正當幹預,當商事約定引發一方追逐暴力,或者導緻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濫用權利等負面影響,法院就應依據法律強制性規定予以适當幹預,以司法判決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經營。堅持對當事人不誠信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避免當事人通過不誠信行為牟利,以保障商事交易快捷、營利及效率。例如,違約金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障商事糾紛的快捷處理,免除守約方對損失的舉證責任,審理商事糾紛應秉持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商事審判理念,保障商事交易的快捷、營利,尊重商事主體的自主決策和商業判斷,保障當事人的合同自由。

​尊重交易慣例,查清争議事實。商事審判環節貫徹落實《意見》,必須尊重商事交易慣例,司法審查過程中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盡可能減少事後的、非專業判斷,尊重市場主體締約時的專業商業判斷,保護市場交易的效益、自由、公平和安全。

​庭審調查要堅持有所為,盡可能查清當事人之間個案交易中存在的商業交易慣例。商事法官應重視和運用商事習慣、商業慣例,并将其作為審理商事案件的重要參考性依據。商事活動的主要特性是營利性,理性精明的商人一般不會從事不計成本的經營活動,當商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有償與否未作出約定時,商事法官一般應推定雙方之間的合同為有償。如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中雖然未明确約定利息,但出借方能舉示出支付利息的轉款記錄,一般應當認定為有償借款。商事審判主要依據證據規則判定證據效力查明事實,但對某項證據的證明力判斷以及證據事實之間的空白事實的理解,仍需要遵循交易慣例的商事思維,個案中充分關注涉案行業的交易模式、行業現象等交易慣例,以确保查明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盡可能一緻。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事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對于沒有聘請律師的商事個體,盡可能在庭前會對證據規則及争議焦點進行釋明,以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

​注重專業調解,力求案結事了。商事審判環節貫徹落實《意見》,必須全面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司法政策。高度重視訴訟調解的獨立價值和功能,區分商事個案特點,全面落實調解優先、全程調解的原則。

​商事調解的空間多存在于連續性、建立了密切的較為固定的交易引發的商事糾紛中。商事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重視成本收益的計算,以利益最大化為主要行為動機,會主動衡量調解拿到的錢款與判決拿到錢款的數量、時間、成本等差别,商事法官調解案件過程可以有針對性把當事人的交易成本、經營風險識别、利益博弈、資源配置等納入調解說服考量因素,促成當事人理性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調解方案。積極引入專業社會機構介入調解,引導當事人通過非訴方式解決糾紛,探索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而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确,違法失信者試圖以調解方式逃避和減輕責任的商事案件,則應當依法及時判決,嚴格追究違法失信者責任,保障誠實守信方的合法權益。

​注重規則引導,倡導誠實守信。商事審判環節貫徹落實《意見》,必須持續強化規則引導意識,以裁判方式解決糾紛明晰責任、确立規則,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商事判決要兼顧定分止争與規則指引功能。尊重商事主體的合同約定,隻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原則上都應當認定有效。審理各類商事糾紛特别是新類型商事糾紛時,需要樹立尊重交易實踐、審慎包容創新的商事審判理念,構建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商事裁判規則,以形成規範指引提升商事交易可預期性。規範商事糾紛自由裁量權,判決結論必須符合商業慣例,不得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使裁判自由裁量權時,應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自由裁量的依據、邏輯規則等,注重裁判說理充分透徹,準确闡明判決結果的合法合理性,最大限度尊重商事主體間的約定,确保司法判決取得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郝紹彬 王秦)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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