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請保姆照顧老人
如今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但如果保姆在照顧老人的過程中受傷了
又該由誰來買單呢?
年逾九十的劉老太因年事較高,長期住在醫院病房治療。
考慮到身邊需要人照顧,今年4月,劉老太的子女雇請了張阿姨來照顧老太太的日常生活起居,晚上與劉老太同住在病房裡。
劉老太生活作息規律,每晚8點睡覺,之後一般也不起夜。
某天深夜12點多,張阿姨起床去衛生間,為了不弄醒劉老太,她便沒有開燈,在抽取紙巾的時候,被茶幾絆倒在地受傷,當時考慮已是半夜,張阿姨便沒有聲張。
第二天一早,張阿姨準備好早餐後,告知劉老太自己昨天夜裡在病房裡摔了一跤,現在渾身疼痛。聽說此事,劉老太趕忙讓張阿姨去看病。
随後,張阿姨被診斷為顱腦損傷、腦挫裂傷伴血腫、枕骨骨折等,住院進行治療。出院後,張阿姨和劉老太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老太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000餘元。
庭審現場
雙方各持己見
都認為自己很冤......
張阿姨:受雇之後自己就一直住在病房裡陪護,每天24小時都是工作時間,是在提供勞務時摔倒受傷,劉老太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劉老太:雙方之前口頭約定過,她隻需要負責日常陪護,如有其他勞務需求的話要再協商。晚上雖然一同住在病房裡,但實際上是各自休息。而且張阿姨受傷摔倒時并不是在提供勞務,作為雇主,劉老太并不存在過錯。
法院這樣判決……
法官認為,被告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雇請原告從事日常陪護工作,雙方形成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
案的争議焦點是原告是否在提供勞務服務活動中受傷,以及被告有無過錯。
法官認為,原告與被告一同住在病房内,雖然晚上睡覺時原告并不需要幹活,但正如被告所說,雙方也曾約定,如有其它勞務需求雙方另行協商,原告睡在被告身邊,處于随時待命狀态,其本意還是在被告需要時随時有人照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正常生活。
根據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的工作性質系照顧老人的生活,對被告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同時,對自己的安全也負有注意義務,不能要求需要被照顧的老人來承擔提供照顧服務者的安全注意義務。現有證據證明,病房裡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起夜時摔倒受傷,系自己不小心絆倒造成,由此産生的損傷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為一位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對原告的摔倒緻傷,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即便原告所說因為沒有開燈而摔倒,那也是原告出于保證被告睡眠,提高服務質量的考慮,是工作認真負責的表現,并不是受被告指示,不能認定系被告的過錯。
但考慮到原告摔傷系為照顧好劉老太,摸黑起夜所緻,被告作為受益者,應對原告給予一定的補償,綜合考慮原告受損情況、受益人的獲益情況和經濟承受能力,法院判決由被告劉老太補償原告張阿姨3000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本文部分素材來源于:浙江法制報
來源: 上海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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