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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導購平台商業模式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10:10:31

電商導購平台商業模式(互聯網金融超市之)1

本篇我們就互聯網金融超市的第三種模式:“淘寶”模式進行介紹。

1、模式簡介

“淘寶”模式,即商家入駐模式。淘寶上的商品或服務交易是在買家和賣家雙方之間進行的,淘寶僅負責搭建交易平台,制定商家入駐規則、交易規則,提供第三方支付、分期購買等相關服務。故“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其實是第三方服務商通過自有的技術實力搭建平台,由其他理财機構(包括持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入駐在該平台上開設“店鋪”,開展理财産品或相關服務的宣傳、交易。

2、特征

(1)“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本身不出售理财産品,僅搭建交易平台,以供投資者和理财機構在該平台上實現理财産品的交易。“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是不同理财機構和金融信息集合的服務平台,是獨立的第三方。

(2)“淘寶”模式的互聯網超市為理财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第三方支付等相關輔助服務,并制定超市的理财機構入駐規則、交易規則、争議解決規則等超市日常管理規則。金融超市通常與理财機構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向理财機構收取服務對價,一般是管理費用、手續費或渠道合作費用。

(3)提供第三方平台監管,保障交易公平。“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為投資者提供海量的金融信息和理财産品,投資者可以在金融超市上自由選擇理财産品并進行投資交易。金融超市作為獨立于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交易環境更加安全,在超市上交易更加公平,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在投資理财中的公平交易地位和相關法律權益。

但由于搭建“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的技術含量要求高、資金和精力投入高,成本巨大,目前市場上的“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較少。且該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搭建成功之後,準入門檻也相對較高,一般的小微貸款公司或中小型企業或難以進入。随着此類互聯網金融超市的創設,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法律法規會逐漸豐富和完善。

3、法律關系分析

(1)業務模式框架圖

電商導購平台商業模式(互聯網金融超市之)2

(2)法律關系

A. 平台運營商搭建互聯網金融超市平台;

B. 平台與理财機構簽訂入駐協議,并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務;

C. 投資者在平台上注冊,與平台簽訂服務協議,然後在平台上選購理财産品,與相關機構合作。

4、總結

(1)“淘寶”型互聯網金融超市與理财機構

“淘寶”型互聯網金融超市與理财機構主要簽訂入駐協議/合作協議/服務協議,具體權利義務關系如下:

電商導購平台商業模式(互聯網金融超市之)3

(2)金融超市與投資者

“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需與投資者簽訂注冊協議、開立第三方支付賬戶的協議,且通常需要實名認證,填寫投資者的身份證号碼和銀行賬戶等重要信息。“淘寶”模式的互聯網金融超市與投資者的法律關系僅限于其為投資者提供信息浏覽、搜索,開立第三方支付賬戶,資金扣劃、回款等服務。金融超市不對投資者與理财機構之間的理财産品交易行為(投資理财行為)負責。這裡需要注意若要提供開立第三方支付賬戶,資金扣劃、回款等服務還需要具備第三方支付牌照,或者委托其他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此類服務。

電商導購平台商業模式(互聯網金融超市之)4

(3)投資者與理财機構

金融超市獨立于投資者與理财機構的交易關系之外,是獨立的第三方。但在實踐中,金融超市往往與理财機構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并收取服務費用,故金融超市與理财機構常常形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忽視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甚至共同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财産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合法權利”。雖此條例仍在意見征求階段,但自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将金融消費者[2] 納入消法保護的範圍之後,金融消費者與傳統買賣交易中的消費者一樣享有法律賦予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已成為一種共識。故金融超市在制定和實施平台的管理規則、交易規則時應當注意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履行對理财機構的監管職責時,應當提示理财機構不得侵犯投資者的權益。

[1]《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最新修正版)》指出:“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時,如果交易的相對方并非專業投資人,而是在相關交易信息和知識能力方面居于劣勢的自然人,那麼該類交易相對方就屬于金融消費者。”

原作者:陳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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