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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滞納金的天數怎麼計算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21:13:54

稅收滞納金的天數怎麼計算(10大應加收稅收滞納金的情況)1

對于企業來說,如果遇上未能按時繳納某些稅金就有可能要面臨繳納滞納金的情況,那麼這些情況具體都有哪些呢?今天為大家整理了10大加收稅收滞納金的情況,下面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滞納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納或者是少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

二、追征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包括稅款和滞納金。

三、偷稅、抗稅、騙稅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是少繳的稅款、滞納金或者是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四、補繳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滞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五、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滞納金。

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号)明确,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了要補繳稅款、加收滞納金以外,各地稅務機關還要依法從嚴從重出發。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非居民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發生稅款滞納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号)明确,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滞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滞納金。

八、企業清算所得稅預期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号)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請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相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滞納金。

九、非境内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規定,對非境内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滞納金,并處以罰款。

十、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滞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以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的規定加收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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