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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訴求不屬于我單位職責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5 15:40:50

我有個同事很多年前,曾有過一段婚史,離婚後離開家鄉,出外打拼,努力拼搏,買房,一切順理成章,但也一直未再婚,在辦房産證的時候,工作人員發現她戶口簿婚姻狀況一欄顯示已婚,問為什麼房産登記隻是同事一個人的名字,而沒有配偶的名字?同事解釋說已離異,房産部門要求她需要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

重點來了,當她拿着離婚證到派出所進行變更時,工作人員發現她的離婚證跟她現在的身份證名字有一字之差,不予辦理變更

但因時過境遷,已經過去很多年了,現在她也沒辦法證明離婚證上這個人跟現在的她是同一個人,那就請派出所開一張現在使用名字的未婚證明,因為後面這個名字從沒有注冊過婚姻登記,既然不能證明已離婚,能否證明未婚?這樣更是不行

其實從離婚證上面的信息,幾乎可以判斷出系同一人,除了名字有一字之差,身份證号碼是當時一代身份證15位,而現在二代身份證是18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都一緻,但派出所就是不予确定離婚證上這個人就是她,我同事急了質問派出所工作人員,你們都不能确定證明這個人是我,那你說我應該要怎麼去證明我是我,

其實原來我同事從小學到高中畢業,一直到後面結婚,包括她使用的銀行卡開戶,用的都是離婚證上面的那個名字,她也不清楚是從哪一年人口普查,戶口重新登記名字被注冊成現在使用的這個名字

多年前曾有一次,用原來名字辦理的一張銀行卡丢了,需要辦理挂失,當我同事帶着身份證去銀行辦理挂失時,銀行不給辦理,理由是不能确定開戶名跟挂失人是同一人,後來到派出所找熟人托關系寫證明總算搞定,沒想到名字的一字之差給自己帶來諸多不便

再後來不管辦理什麼業務,工作、辦卡統統用的都是現在這個名字,将錯就錯,避免了來回折騰跑派出所去證明我是我,沒想到這次辦房産證,因多年前離婚證上名字不對,又需要面臨再次證明我是我

在過去的十年前或者二十年前,想必有很多市民都深有體會。那時候出生證明是手寫的,戶口登記是手寫的,夫妻的結婚證、離婚證也是手寫的,大部分畢業證書也都是老師手寫的,因為那個時候打印器材不普及,技術也沒有這麼發達,電腦也很少,隻是後面這些年開始有的電子版,有根可尋。

所以你會發現身邊有些朋友在後來竟然改名了,隻要去問一下,大都有各種原因,或不知道哪個環節字給寫錯了,隻好将錯就錯

以上這樣的情況,其實都可以說是那個年代各種體系不完善所造成的普遍現象。

現在國家也有明文規定,派出所已不再出具我就是我的證明

從當前辦事的角度看,以往的證據的确都很難證明,那面對這樣的因曆史而遺留下的問題,又該做怎樣的處理呢?建議相關部門能夠對這些沒有證據去證明但又存在客觀事實的事情,做出合适的處理方案。

您的訴求不屬于我單位職責範圍(相關部門不能确定我是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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