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推出,一石激起千層浪,那麼,新政實施後,年終獎扣稅還有優惠嗎?小編邀請專家進行深入解析!來了解一下!
案例介紹
小林是某企業HR,聽說新個稅法要實施了,她比較關心年終獎的發放問題。
“以前我們年終獎都是春節前發放,然後再分攤到各月進行稅收計算,今年新個稅法有一個按年扣除6萬後起算的規定,公司領導說要提早安排起來,該怎麼安排?”
小林所在的企業為鼓勵員工,每年不僅會按規定發放十三薪,還會給業績優異的員工發放數額不小的年終獎,這幾乎占了很多員工年薪的一半,如果發放不妥當,容易引發争議。因此,在新個稅法推出的背景下,小林尤其謹慎,她特别想了解今年的年終獎是否還有稅收優惠?對于企業來說,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才最合适?
案例分析
不同時間點發放差别大
上海市華天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冰解釋,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
所以可以預見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号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生效後自然失效。
此外,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更合理?王冰認為,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産生與确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為納稅義務産生與确定的時間。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确,“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适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标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适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标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的邏輯即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确定以“實際取得”為原則。
這一問題确定之後,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也就明确了。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于個人所得稅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别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征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适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小結一下
2018年度年終獎——
作者:李轶捷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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