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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包括幾大部分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4-13 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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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27年4月1日,東羅馬帝國元老院内,查士丁尼在一衆貴族的簇擁下,拿到了那根象征羅馬帝國最高權力地位的手杖,受封“奧古斯都”,和叔父查士丁一世一同執政。同年8月1日,東羅帝國皇帝查士丁一世崩逝,查士丁尼正式繼位,是為查士丁尼一世。

和叔父查士丁相比,查士丁尼一世在政治、法律、軍事以及神學上都有極高的建樹。其中由其組織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更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備的奴隸制成文法,時至今日都有極高的研究價值。

本文将以查士丁尼的立法事業為出發點,淺談《查士丁尼法典》給古代西方社會的影響,以及該法典的弊端。

編纂法典的原因

查士丁尼是一位雄才大略的統治者,早在查士丁一世時期,查士丁尼就開始協助叔父處理政務,查士丁一世在位期間的出色政績,大多是由查士丁尼主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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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查士丁尼而言,一位優秀的統治者不僅要在軍政事務上有所建樹,更重要的是要在立法事業上取得突破。查士丁尼有着在那個時代少有的法律意識,他認為法律不管是在戰争時期還是和平時期都能對國家的各項工作進行正确的指導,因此他必須要成為一位法律的捍衛者和打擊所有敵人的勝利者。

除了查士丁尼的個人追求外,東羅馬帝國混亂的經濟形勢也是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外因之一。

自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為東西兩帝國後,羅馬帝國的奴隸制經濟就已開始衰弱,查士丁尼繼位後,帝國境内的奴隸制經濟已處在完全崩潰的邊緣,奴隸制危機不斷加深,奴隸勞動成為無利可圖;隸農制不斷發展

而查士丁尼試圖要重建羅馬帝國的舊秩序,因此需要一部強有力的法典來約束貴族的行為,阻止新興貴族的崛起

個人追求和瀕臨崩潰的奴隸制經濟是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原因,而帝國内外部的階級鬥争則成為了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催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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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世紀,正是東羅馬帝國内外交困的時期,奴隸、隸農、自由民的起義此起彼伏,巴爾幹的斯拉夫人和“蠻族”不斷蠶食東羅馬帝國的邊境領土。

在公元532年,君士坦丁堡内部爆發了大規模自由民起義,市民們在新興貴族的蠱惑撺掇下沖擊了查士丁尼的寝宮以及君士坦丁堡行政院,雖然此次起義旋即就被帝國軍隊鎮壓,但此次舉事給查士丁尼敲響了警鐘,為了防止人民及封建貴族起義,奴隸主階級就迫切需要用法律對人民及地主階級加以制裁,成為他們意志的執行者。

這正如當代史學界所述,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另一大目的是防止人民與新興貴族的暴動

查士丁尼的立法

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依據羅馬帝國時代的相關法律與條令來進行的,對相關條文進行整理及系統化。

公元528年正月,在查士丁尼的主持下,一支由特裡波尼安等十人的法律編纂委員會正式開展了立法工作,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在于修訂三個古老的帝國法典,删除其中陳舊、過時且無意義的法律條令,将羅馬帝國時代的各類法典系統化,并最終加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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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29年4月初,《查士丁尼法典》的編纂工作完成,全篇共分成10卷,包含着從羅馬帝國時代到查士丁尼時代的各類法令。而這部《查士丁尼法典》也因此成為了東羅馬帝國官方的唯一法律,早期的三部法典也被當局所廢除。

雖然《查士丁尼法典》隻是整合了羅馬時代的幾部法律,但此項工作讓查士丁尼以及法律委員會積累了相關立法經驗,為日後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查士丁尼法典》編纂完成後,皇帝和他的法學家們很快又投入到了新的立法工作之中。這一次法律委員會将修訂的對象放到了整個羅馬時代的所有法令條例之中,将所有陳舊過時、有所重複的法律條例全部删除,使其在各方面形成一個更完整、更嚴格、而又高度一緻性的法律條文,成為一部系統性的奴隸制法典

為了完成此項任務,查士丁尼和法律委員會的成員一起閱讀和研究了超過兩千多卷的法律條令書稿,在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後,編成為15萬行完整、嚴密且系統的法律彙編

這項偉大又艱巨的工作正如查士丁尼曾自我炫耀般說道:“在我發出立法工作的命令前,曆史上沒有任何一位統治者能完成如此宏偉的法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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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查士丁尼和法律委員會衆人的不斷努力,該項法律工作于公元533年完成,查士丁尼将其命名為《法學彙編集》,或稱之為《法律全書》,該法典是《查士丁尼法典》的補充集,确定了東羅馬民事法律中的訴訟程序等實際運用的準則和基礎。

《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律全書》的編纂給經濟瀕臨崩潰的東羅馬帝國帶來了社會規則,但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大部分自由民和奴隸受困于低下的文化水平無法理解法典中的複雜規定。

因此查士丁尼要求法律委員會編寫容易為青年學生以及文化水平較低的平民所接受的法學科普書籍,《法學通诠》在此大環境下應運而生。

查士丁尼時代法典的局限性

查士丁尼主持編纂法令的根本目的,是挽救瀕臨崩潰的東羅馬奴隸制經濟。《查士丁尼法典》本質上還是代表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成文法典。從當代相關研究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該法典中的大部分條文是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

如要求奴隸和隸農必須絕對服從自己的主人,對隸農進行特别嚴格的限制,要求隸農必須放棄任何想改變自己地位的企圖,隻能俯首帖耳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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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通篇都在強調所謂的宿命論,強調奴隸主在宗教以及神學領域上的特殊意義。

既然法律是用來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的工具,那麼法典法就無法真正地成為社會中的行為準則。

對于古代社會而言,法律的廣泛應用至少要有兩個前提:第一,法典本身要對整個社會關系具有完整的覆蓋力,立法者和統治者應具有預料未來一切可能發生情況的能力。第二,法典法是純粹的規則性法律,這會導緻司法活動的死闆化,法官無權采用法律适用原則。

而衆所周知,一個人的認知終歸是有限的,如果查士丁尼能夠真正預料未來發生的事情,他也不會将自己局限在羅馬奴隸制的桎梏中,盡管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學家們殚精竭力,努力完善法典中所存在的弊病及漏洞,

但仍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及盲區,譬如在《查士丁尼法典》中關于自由民與奴隸身份界定的法令中,就給了奴隸主及新興封建貴族的操作空間,通過改變奴隸身份來達到逃稅避稅的目的,導緻東羅馬帝國的财政情況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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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相對穩定的法典會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活動中産生脫節,形成法律的滞後性,而唯一能解決法典法滞後性的辦法隻有創造性的司法活動,然而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學家們早已在法典條令中扼殺了司法官員的主觀能動性及創造力,這也導緻在東羅馬帝國後期,法律形同虛設。

除了剝奪司法官員對于法律的解釋權外,查士丁尼還剝奪了最高裁判官的立法權,從而使羅馬法中的二元立法機制蛻變為一元立法機制。羅馬法之所以能成為古代社會最優秀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因為羅馬裁判官在立法過程中審時度勢,使得僵硬的古羅馬體系具有了靈活性,适應了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

然而查士丁尼剝奪最高裁判官的立法權,也就意味着羅馬法從一條清澈流動的小溪變成了一灘毫無生氣的死水。

縱然立法權的集中加強了東羅馬帝國的皇權,皇帝也可以通過主觀意願來維持法律的活力,但是當具有政治強人素質的皇帝崩逝後,後續繼任者的行政及立法水平無法和前代君主相當時,統治者無法再用自身意志來維持法律的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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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查士丁尼逝世後,憑法典維系的東羅馬奴隸制迅速崩塌,封建貴族和大地主勢力的強勢擡頭強行将帝國拖入到變革的快車道上,而查士丁尼在位期間攻下的領土也因法典的疲軟盡數丢失,而這也給未來東羅馬帝國内部動蕩埋下了相關伏筆。

結語

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雖然偉大,但仍沒能擺脫出“人治”的根本觀念,其所編纂的法律不過是為了挽救瀕臨崩潰的奴隸制所作出的最後努力,而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在曆史規律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盡管法典沒能挽回古羅馬奴隸制,但它仍給後世留下了不可泯滅的法律瑰寶,時至今日,從西方現代法律的身上仍能看到羅馬法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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