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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試用期常見的法律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7 15:57:08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 6 個月的考察期,即系“勞資雙方的雙向考察”的期限;但試用期也是是勞動仲裁的“重災區”,不少企業老闆認為試用期是來考察員工能否勝任崗位的,如果員工不合适,就可以繼續延長試用期或者無償辭退。如果這麼想,就大錯特錯了。

Q1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張某入職某裝修公司,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月,期滿後工資為5000元/月。試用期滿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張某要求裝修公司支付試用期内兩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試用期也是用工的開始,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Q2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

王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後,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後王某要求科技公司按照轉正後工資标準補足試用期中的一個月工資。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律規定标準的超過部分試用期不成立,仍按轉正後工資标準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Q3

同一用人單位不同崗位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孫某在某服裝公司縫紉崗位工作了三年,現轉崗到質檢崗位,服裝公司與孫某在新崗位約定了為期兩個月的試用期。後孫某要求服裝公司按照轉正後工資标準計付新崗位試用期的工資,法院予以支持。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雙方再次約定試用期的,該約定不成立,用人單位仍應按照轉正後工資标準支付該試用期間的工資。

Q4

試用期工資是否看老闆心情給?

李某入職某培訓學校,因經驗不足,學校按照800元/月支付其試用期工資。後李某要求學校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試用期工資。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Q5

試用期内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嚴某入職某餐飲公司,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間,餐飲公司未替嚴某繳納社會保險。嚴某要求餐飲公司補繳試用期的社會保險,法院予以支持。

試用期也是用工的開始,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法律知識試用期常見的法律規定(試用期不是白用期)1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轉自:富陽法院

來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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