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田繪 李佳
志玲姐姐竟然親自到網站上賣面膜?志玲姐姐發現後,把廣州一家公司給告了!
記者今天(2月21日)從廣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廣州互聯網法院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顔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林志玲獲賠5.7萬元。
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顔某公司主動聯系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内容!
圖/廣州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站主頁
顔某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産品,在其微信公衆号上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時,顔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冊網站,并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并将之與顔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産品宣傳相關聯。
林志玲認為,顔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遂提起該案訴訟,并提出要求顔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顔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該公司已将微信公衆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産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産品。
其次,顔某公司微信公衆号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
最後,國家商标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冊申請,顔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産品是合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顔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本案中,雖然林志玲未能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但仍可根據顔某公司的侵權情節和影響酌情支持其經濟賠償請求。
法院結合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顔某公司在微信公衆号及網站實施的具體侵權行為、發布的侵權圖文數量、閱讀量,綜合考量其過錯程度、侵權方式、造成影響等因素,酌定顔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該數額是在參考同類案件的判賠标準的基礎上,根據該案具體案情依法确定的,既保持了裁判尺度的統一,又體現了廣州互聯網法院嚴肅對待網絡人格權糾紛案件,充分保障人格權在網絡空間的保護、積極促進網絡言行規範化的态度。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顔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顔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産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顔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緻歉聲明,并在微信公衆号上連續30日發布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駁回林志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盧永城 實習生 王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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