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頭條搞創作#
李愛萍
阜平六區講究明媒正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被視為合理合法。實際上是一種包辦婚姻。男女成婚,一般都由媒人說合,至少要由媒人牽線搭橋。如果誰要自由戀愛,便被視為不正常,甚至被看作是傷風敗俗之舉,為人們所不齒;媒人說合,還必須經家長同意,才能議定婚事。如果那家的閨女硬違背父母之命,跟定心愛之人,就會被看作是大逆不道。要是“私奔”了,父母就覺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發誓要與女兒斷絕關系。不過“割不斷的骨肉情”,過幾年不僅認回自己的女兒,連女婿也情願不情願地認下了。
阜平六區一帶的媒人,與影視作品中的媒婆有本質的區别。舊社會的媒婆能說會道,結識面廣,以說媒為生,帶有很大的欺騙性;而阜平六區一帶的媒人大都是為了成全别人的好事,完全是“義務勞動”,頂多在男女雙方家吃幾頓飯或抽幾根煙而已。
媒人一般由男方家選定。誰家的兒子到了該說親的年齡,相準了那家的女子,就在親友中(女方親友更好)央求一位女方家能信得過的人去提親。說親在正月等農閑時節居多,還得“秘密”進行,以防有人從中作梗。媒人提親,主要是介紹男方家庭和個人情況,如果女方家有意,就選定日子,由媒人領着男子到女方家相親,女方父母女兒都要看看男子的相貌和行為舉止,察言觀色揣測其品行。中意就“先有這麼一回事”,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便交換信物,正式定婚,不中意就借口婉拒。若雙方比較熟悉,相親之事就免了。如果媒人提親時,女方不樂意,也隻能拒絕,不能說難聽的話,“一家有女百家求”嘛!定婚之後,一般都比較守信用,但定婚畢竟是一種民規民約,不受法律保護,有的會出現變故,解除婚約。比如,經過一段深入了解,一方(主要是女方)覺得不理想,就會提出分手,再經說合仍然無效者,隻好拉倒了,這叫“強扭的瓜不甜”。
改革開放之後,人們的思想有了很大解放,對青年男女自由戀愛也逐漸給予理解和寬容,女方在選擇自己的如意郎君方面有了一定的自由度,但包辦婚姻還占有相當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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