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動遷案件做得多了之後,會發現此類案件主要圍繞以下兩個問題展開:一是有無動遷份額,另一個是有多少動遷份額。因為第一個問題直接決定有無資格分割動遷款,因此我之前有很多文章都是圍繞第一個問題展開的。但是,在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後,動遷款具體又應該如何分割?本文将針對這一問題做以解答。
我們知道,公房的動遷利益通常是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分割的,且一般情況下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則,大家一人一份。但是在實務當中,經常會出現有人多分有人少分的情況,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在于動遷款如何分割其實是家庭矛盾的綜合反映。因為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不一樣,因此每個案件内部動遷款的具體分割情況也可能存在較大差異。這也體現了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目前已有的判例來看,動遷款怎麼分、分多少都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從我之前處理上海公房動遷案件的經驗來看,法院通常首先考慮案件中有無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中列舉的3種特殊情況。原則上來說,在這3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當多分動遷款。
根據該規定,第1種特殊情況是考慮到老年人的居住安置問題。在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年老體弱且缺乏經濟來源的情況下,若按照均分原則分到的補償款難以購買其他住房保障老人正常生活的,此時老人可以酌情多分動遷利益。這一點很好理解,因為公房設置的初衷就是為了滿足職工的居住要求,加上現在能見到的公房很大一部分都是來自于老一輩。按照常理,老人住了大半輩子的公房要被拆遷,首先要解決的當然是老人的居住安置問題。此時,如果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則難以保障老人的居住安置利益的,那麼在分割動遷款的時候就應當對其酌情多分,以實現老有所居。這裡多分的概念在實際操作中,高的能達到百萬,少的也有十幾萬。
第2種特殊情況則是指,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部分承租人或同住人額外支付了較多款項的,也可以酌情多分動遷款。這是什麼意思呢?我舉個例子,老周承租了一套黃浦區的公房,但這套公房的來源并非單位直接分配的,而是1999年時,老周、老周的父母以及老周的哥哥花了5萬塊,以承租權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公房動遷的時候,共有6個戶口。除了老周和老周的父母、哥哥外,還有老周的妻兒。這種情況下,因為老周以及老周的父母和哥哥在取得公房時額外支付了5萬塊,因此分割動遷款時,是可以适當比老周的妻兒多分一部分的。
第3種特殊情況主要是針對未成年的監護人來說的,如果公房裡居住的有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承擔實際監護義務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也是可以适當多分動遷款的。這一點也比較好理解,因為未成年人一般來說是不能作為同住人獨立享受動遷利益的,他們的居住安置利益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适當多分動遷款。但此處存在一個前提,那就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符合同住人條件。
基于上述分析,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中規定的3種可以适當多分的情況分别為:無房可住的老人、額外花錢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那麼問題又來了,如果不存在上面這3種情況,還有可能多分動遷款嗎?根據我的辦案經驗,也是有可能的。因為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除了會看上述3種特殊情況外,通常還會綜合考慮其他的相關因素,比如說公房的來源、實際居住情況、對公房的貢獻以及征收補償款的構成等等。
為方便理解,我來舉個例子,老王一共結過三次婚,和第一任妻子生了四個孩子,大女兒王一的戶口在老王承租的一套靜安區的公房内。原配妻子去世後,老王就和第二任妻子李某結了婚,婚後沒有孩子,但是因為李某和前夫有一個孩子王二,當時王二還沒有成年,因此就跟着李某和老王一起生活,而且把戶口也遷進了公房裡面。沒過多久,李某也去世了,之後老王就又娶了第三任妻子,也是一直沒有生育,後來雙方協議離婚。
就這樣一直到了2017年,公房面臨征地拆遷。此時公房裡僅有老王、王一和王二3個人的戶口。因為王一和王二都符合“有戶口、住一年、無房戶”的條件,因此王一、王二都是公房的同住人。但王二已經十多年未實際居住,公房一直由老王和王一在住。2017年7月,老王和動遷組簽了動遷協議後離世。根據動遷協議,公房面積有64㎡,還是比較大的,三塊磚認定了586萬,加上獎勵補貼,最後能拿1013萬的動遷款,那麼這1000多萬的巨額動遷款應由誰來分?又具體應該怎麼分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老王享有動遷份額,但因為老王是在公房動遷開始後才去世的,因此老王的動遷利益要作為遺産由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這1013萬的動遷款要在承租人老王和同住人王一、王二3個人之間進行分割。解決了第一個問題後,我們再來看看第二個問題,也就是具體應該怎麼分的問題。是應該平均分配還是誰多誰少。
綜合整個案件,我認為這裡主要應考慮以下4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公房的來源。因為公房的來源是老王,王一和王二作為後輩,本身和公房的關系就是比較弱的。再加上王二并非老王的親生兒子,因此王二和公房的來源其實是沒有關系的。
二是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一般來說,誰實際居住或者管理公房就認為誰對公房的貢獻會比較大。因為王二已十多年未在公房裡居住,從這個角度上看,王二對公房的貢獻很小或者說幾乎沒有。
三是考慮征收補償款的具體構成。因為動遷款中的一部分是專門補償給公房的實際居住人的,例如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補貼、裝飾裝修補償等等。因此對于這部分費用,王二也是分不到的。
四是要考慮王一的居住安置問題。因為動遷時,王一已經60多歲,年老多病且無其他住房,因此不得不考慮王一日後的居住安置問題。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後,判決534萬作為老王的遺産,由其繼承人繼承;王一作為同住人分到了434萬,王二雖然也是同住人,卻僅分到45萬。後來王二不服提起上訴,但經二中院審理後被駁回。
從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家都是同住人,但最後實際到手的動遷款可能會存在很大差距。針對司法實踐當中動遷款怎麼分的問題,有原則也有例外。原則是均等分割,誰也不多拿誰也不少拿。但對于無房可住的老人、額外花錢的承租人或同住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适當多分。此外,部分情況下法院還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公房的來源、實際居住情況、對房屋的貢獻以及征收補償款的構成情況等,運用公平原則确定具體的分割比例。
(注:本文案例僅供參考,不可類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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