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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資産适合加速折舊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0 08:17:47

哪些固定資産适合加速折舊法?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哪些固定資産适合加速折舊法?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哪些固定資産适合加速折舊法(哪些固定資産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1

哪些固定資産适合加速折舊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号)規定:“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産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産,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

四、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規定:“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規定:“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确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八、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六、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七、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确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八、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十、《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規定:“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十一、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規定:“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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