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酒駕的危害大多數人都知道
可是與“酒駕”相比,“毒駕”危害更大
“毒駕”時
人的反應時間
比正常慢21%
那麼什麼是“毒駕”呢?
毒駕是指未戒斷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安全駕駛的隐患。“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
普法環節
涉毒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新規定
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挂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或者有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複措施記錄的;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依法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或者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八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九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六)有傳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2016年1月29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時廢止。本規定生效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珍愛生命,拒絕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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