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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個人心得體會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5 10:53:57

商法個人心得體會?通常情況下,商法思維指的是商事領域的法律人按照商法所特有的邏輯進行思考、分析的思維方式運用于日常生活之中,人們常常将民法思維代入屬于商法領域的糾紛之中因此,有必要明确、普及商法思維的概念、定義,使得商法思維更好體現在法律适用之中,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商法個人心得體會?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商法個人心得體會(需要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商法思維)1

商法個人心得體會

通常情況下,商法思維指的是商事領域的法律人按照商法所特有的邏輯進行思考、分析的思維方式。運用于日常生活之中,人們常常将民法思維代入屬于商法領域的糾紛之中。因此,有必要明确、普及商法思維的概念、定義,使得商法思維更好體現在法律适用之中。

商法思維的含義

大衆所認可的商法思維,指的是相關商事領域的法律人在從事本職工作的時候運用商法所特有的邏輯方式來進行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這主要是認識到商事行為的特殊性,從商人維護商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尊重商人的經營自由,以此來促進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商事思維體現在司法層面上,表現為尊重商人的自我治理的經營模式特征,重點凸顯商事中表示意思的重要性。

商法思維包含兩個層次:一是商法作為保護私權利主體利益的法律,其中體現出來的是私法思維,與公法思維相區分。二是較于民法思維,商法思維從商事交易習慣和價值取向出發,不刻闆套用民法思維,充分體現商事思維所特有的追求交易安全和高效率以及信賴利益保障的特征,以及确認商人所肩負的嚴格責任和注意義務。

商法思維和民法思維的比較

随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規則調整,商法思維也具有及時性的特點,所以在實務案件處理中不能刻闆套用傳統的民法思維。

商法思維包括對商主體類型化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和虛拟法人的研究,而是出于對商業活動的需要,進行了一系列的多元化的主體設置。

同時商法在第三人的注意義務要求上明顯低于民法要求。商法中更加側重于對商事交易結果和便捷的商事活動的保護,所以相較于民法中對善意第三人需要做到以合理對價進行所有權變動的要求,商法對善意第三人的要求明顯較低,第三人不必履行對公司相應的内部決策考察,以達到便利的商事交易理念,促進商業發展。

在對私權利的保護方面,商法相較于民法更加注重對利益的重視。商事活動瞬息多變,過分強調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表達真實,則會導緻商事交易的不便利,妨礙商事交易的平穩發展。所以民法在私權的保護側重上更加注重于利益考量,而民法作為調節社會生活的基本法律,出于對公序良俗和私權利的完整保護,也更加強調對公平角度的傾斜。

同時,商法中更加重視商主體本身的意思表達和商主體的利益維護。就違約責任而言,民法中要求是出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進行損失賠償,并且對雙方的違約金做出了限制金額的規定。而商法從快速變換的商事市場出發,為最大限度保障商人利益,促進商事交易流通,充分尊重了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承認商事主體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設定的大額的違約金設置。

商法思維運用于公司法的改革之中

部分學者對為何公司法改革需要充分運用商法思維做出了相關的學理解釋。首先,公司法作為經濟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需要結合社會的發展背景、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實際需要來進行一系列的體系化的更改。這就需要商法思維來對法律法規的更改做指導和引領作用。商法思維知識結構的形上層面,即“實質商法”,是一個由商事習慣、商事觀念、商事信念和信仰、商事目的和目标、商事價值、商事理念等諸多方面組成的“資源池和有機體”。在公司法的改革之中,商法也的确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例如,基于當時行政工作的過于繁瑣沉重,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交易時候會産生很多的阻力,從而導緻商業前進發展受到影響,故結合當時的時代發展需要,注重公司法所真正應該遵循的價值理念和體系構建,去進行系統完整的改革。同時,在商事思維的貫徹落實下,修改過後的公司法也更加具有科學性和體系化的特征,滿足商事主體的需求,便于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具體體現在公司法條文上更加具有針對性,設定嚴格的減資程序和對注冊資本的嚴格要求,賦予債權人更多的保障性的規定,跟進時代需求,推進新時代的商業繁榮發展。

另外,突出表現了公司法的部門法的特征,體現在公司法條文中所規定的章程、資質、資本繳納金額、利潤分配、股東大會等機構的設置建立上,這無疑都充分體現出商人自我治理、意思表達真實自由的商法思維理念。

總結來說,商法思維所體現出來的商法原則應該有針對性地貫徹于商事法律法規之中,以充分體現商法的價值體系。例如,在公司破産後,商法之所以設置強制性的法律法規其主要目的就是适應商事活動的需要,滿足其所要求的高效率,同時保障商事交易的順利安全進行。又如,在商法中商人主體類型是需要得到确定的認識,商行為要求是統一的特定标準進行,以及交易所達到的結果目标是需要确定的。商法思維也充分表現了“商事外觀原則”,具體體現在《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都體現出來商事活動相較于一般的民事活動的不同之處,體現出商法思維更加的客觀化、理性化以及注重對财産性權益的充分保護。

為充分保障商事主體的切身利益,為商事活動提供一個良好的營商環境,保障商事交易活動的安全,針對目前現實生活之中商法思維在實務案件的處理中并未得到良好的适用體現,司法部門在商業領域糾紛的司法解釋之中應加大商法思維的貫徹以及在應用法律的過程中注意商法和民法适用的區分。

(作者:劉希岩,廣西農業職業技術大學;王楠,廣西大學法學院)

作者:□劉希岩 王楠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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