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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未找到章瑩穎的情況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1 16:12:34

作者|張智然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律師

如果要我來決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機關被忽略,還是在司法機構中被忽略?我會說,将人民置于立法機關之外害處更少些。法律的執行比法律的制定更重要。

—— 托馬斯.傑斐遜

美國未找到章瑩穎的情況(從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1

備受關注的張扣扣案塵埃落定之後,大洋彼岸令人魂牽夢繞的章瑩穎案也于今天有了判決結果:美國伊利諾伊州中部地區聯邦法院法官詹姆斯·沙迪德美國當地時間18日宣布,2017年綁架和謀殺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布倫特·克裡斯滕森被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沙迪德當天在法庭上宣布,因陪審團12名成員未能就判處克裡斯滕森死刑達成一緻,他決定判處克裡斯滕森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克裡斯滕森同時因向美國聯邦調查局撒謊的另兩項罪名而被判處一共10年監禁。

美國未找到章瑩穎的情況(從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2

盡管章瑩穎案控方檢察官詹姆斯·尼爾森(JamesNelson)在結案陳詞時,基于章家對愛女的厚望、被告人手段之殘忍、辯方減刑理由之無力,向陪審團陳情,建議“正義必須得到伸張,請給予克裡斯滕森判處死刑”。但該案陪審團12人未能就判處克裡斯滕森死刑達成一緻意見,緻使克裡斯滕森最終逃脫了極刑的制裁。

據福克斯新聞記者透露,審判結束後,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陪審團成員告訴該記者,在12名陪審團成員中,最後投票比例為10:2,10人支持死刑,2人持反對意見。這一結果最終沒有改變,因此陪審團無法得出全體一緻的結論。

在此期間,陪審團問了法官好幾個問題。

陪審團:請問法官,我們的裁決結果之後會被用來做什麼?會被用作接下來的上訴證據嗎?

法官:在考慮裁決的時候,陪審團不應該考慮之後的上訴或者審判流程。

陪審團:法官,我們需要幫助。如果我們陪審團無法做出統一一緻的裁決,結果是什麼呢?

法官:法庭會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據悉,辯方在聽到法官做此回答時,看上去似乎很滿意,因為這可能暗示着終身監禁将會是最終的裁決。

這樣的判決結果,相信大多數國人都是無法接受的。在國人看來,或許殺害章瑩穎的兇手比張扣扣更應該判處死刑。但這就是美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隻要有一人反對判處被告人死刑,那就不能對其作出死刑判決。

美國的陪審團究竟是怎樣一個組織?死刑判決為何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必須是一緻裁決?在美國,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是一緻裁決呢?

一、美國陪審團的性質:陪審團首先是一個政治機構

在美國,陪審團首先是一個政治機構,它是美國人民實現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彰顯美國人民當家做主的一個重要标志。除非美國的民主制度被推翻,否則陪審團制度将與美國的國家制度共存亡。

陪審團這一機構,深深植根于美國人民有關民主的啟蒙價值觀中,按美國人的理解,隻有有權懲罰罪犯的人,才是真正的國家主人。陪審團制度,也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應運而生的。普通公民通過直接負責的訴訟(包括民事案件),以實現人民對公共生活乃至社會民主的控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陪審團制度,是美國人民實現其核心民主價值觀的體現。

陪審團其次才是美國的一種司法制度,如同立法機關是國家的立法機構一樣,陪審團實際上是國家的執法機構。

二、美國陪審團的憲法依據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除彈劾外,所有犯罪皆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内進行;但若犯罪不是發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審判應在國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進行。

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1791年]

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指控者享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不偏不倚的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的權利,該地區應事先由法律确定;被告知指控的性質和原因的權利;同不利于他的證人對質的權利;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作證的權利;取得為其辯護的律師的幫助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1791年]

在普通法的訴訟中,争執價值超過20元者,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予保護,并且,由陪審團裁決的事實,美利堅合衆國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規則,不得重新審查。

美國著名的鄧肯訴路易斯安那州案:

上訴人加裡·鄧肯,在路易斯安那州第25司法區法院被判普通毆擊罪。依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普通毆擊屬于輕罪,最高刑為2年監禁和300美元罰金。上訴人要求陪審團審判,但由于路易斯安那州憲法僅對可能判處死刑或苦役監禁的案件才允許陪審團審判,所以主審法官拒絕了這一要求。上訴人被定罪,要在縣監獄服刑60天,罰金150美 元。上訴人要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進行複審,理由是,拒絕給予陪審團審判,侵犯了美國憲法賦予他的諸多權利。州最高法院認定“被上訴的判決沒有法律方面的錯誤,”拒絕頒發調卷令( a writ of certi oani)………上訴人要求聯邦最高法院複審,主張美國憲法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保障對于量刑可能長達2年以上的受到州刑事起訴的被告人有權獲得陪審團審判......

大法官懷特發表最高法院意見:基于這個國家過去和當代的标準,可判2年監禁的罪行是一項重罪而非輕罪,因此,上訴人有資格獲得陪審團審判,拒絕其要求是不正确的。

判決結果:撤銷原判決,案件發回,由陪審團重審。

三、陪審團一緻裁決的意義及發展

《十二怒漢》是有史以來描寫“陪審團評議”最為出色的電影,它包含了有關陪審團制度的真知灼見。很多人覺得一緻裁決已經過時,但這部影片卻讓我們堅信必須原汁原味地保留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是社會的良心,當刑罰絞肉機就要吞噬無辜生命的時候,陪審團是有望阻止悲劇發生的最後一道防護網。

——保羅·伯格曼:《影像中的正義》,1996年

一緻裁決是陪審團制度的一個顯著的特征。史上有文字記載的首次一次裁決發生在1367年,當時一家英格蘭法院拒絕接受11比1的有罪判決,而那個反對者表示,甯可死在獄中,也不同意有罪判決。此後,一緻裁決的要求得以鞏固。

為什麼要适用一次裁決?因為一次裁決的規則表達了一種理念:一次裁決的關鍵之處在于評議,而不是表決;在于一緻而不是分歧。

需要說明的是:美國陪審團裁決,并非簡單的投票表決,而是真正意義上的評議。當一個案件有多數陪審員認為有罪,而隻有一、兩個陪審員持無罪觀點時,他們就會竭力去闡述自己認為有罪或無罪的理由,以說服對方同意自己無罪或有罪的觀點,以求達到一緻裁決的結果。這整個評議過程,就是各方達成共識的過程,從而也使得占少數的個人見解不至于被忽視或者被簡單的投票所淹沒。

亞裡土多德将這種集體智慧獨樹為代表民主的最佳論點:當“多數”統治時,每個人都被視為孤立的普通人。當這些普通人聚在一起時,比他們各自做決定時,能夠獲得更多的理解:“因為身處多數之中的每個人各有一份德行和謹慎,當他們聚在一起時,形成的行為方式是一個人的。一些人理解這一部分,一些人理解另一部分,這樣他們便理解了全部。”

最終,一緻裁決,使得每個人都依次說服别人或者被說服,從而達到一緻的結果。這便是一緻裁決的意義之所在。

當然,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自然也會存在最終無法達成一緻裁決的案件,比如章瑩穎案。這說明任何一項制度并非十全十美,都會存在一定的弊端,美國陪審團一緻裁決制度也不例外,這項制度在美國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議。但是,我們在評判一項制度的利弊時,應首先觀察其代表的核心價值觀和精神實質,這樣才能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判。

一緻裁決制度在美國各州也遭受了一定程度上的質疑。在著名的約翰遜案和阿波達卡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各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在陪審團審判中采用一緻裁決原則,然而在此之後的30多年裡,面對這種自由,大部分州在法律實踐中還是選擇了繼續遵循着普通法關于一緻裁決的傳統:雖然在影響和争議相對較小的民事案件的陪審團審判中,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州開始接受非一緻裁決,但在刑事重罪案件中,除路易斯安那和俄勒岡外,其他州依然恪守一緻裁決原則,比如說章瑩穎案。

【九比三的定罪】約翰遜訴路易斯安那州案[ Johnson v.Louisiana,92S.Ct.1620 (1972)]

根據路易斯安那州憲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凡刑罰為苦役的刑事件,應交由12人陪審團審判,9名陪審員表決作出有罪裁決。本案原則問題是,依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這些允許在某些案件中作非一緻裁決的規定是否有效?

上訴人約翰遜争辯說,為了賦予超越合理懷疑的标準以實質内容,依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一州必須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懷疑,并且要求陪審團的一緻裁決。無可置疑的是,陪審員們應被告知,隻有在超越合理懷疑地确信有罪的情況下,才能作有罪裁決。當然,并沒有這樣的主張: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緻裁決的,證據方面就可以不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标準。上訴人關注的事實卻在于,不是所有陪審員都投票贊成有罪裁決,因為有3人主張被告無罪,超越或者說排除合理懷疑沒有被滿足,因而對他的定罪是不堅實的。

大法官懷特發表最高法院意見:路易斯安那州案法院的判決應予維持。

大法官斯圖爾特的反對意見(大法官布倫南和馬歇爾附和):依照今天的判決,9名陪審員可以完全漠視同一陪審團中不同種族和階級成員的不同見解。隻有陪審團的一緻裁決,才能使潛在的偏執與頑固減到最低程度。持這種偏執與頑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證據不足時定罪,或者在有罪證據清晰明了時裁決無罪。

我持反對意見。

同樣持反對意見的還有傑弗裡.阿布萊姆森,他極力推崇一緻裁決。

——— END ———

作者簡介

美國未找到章瑩穎的情況(從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3

張智然律師

張智然 中國執業律師,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同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統考,獲得律師資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執業,現為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律師。在三十餘年的律師生涯中,張律師共成功地辦理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法律事務千餘件,還先後受聘擔任了數十家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張律師多次接受《南方都市報》《深圳晚報》和《晶報》等報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為深圳電視台法治頻道法治時空欄目的嘉賓,就社會上有影響的案件發表法律意見,其承辦的案件,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深圳晚報》《新快報》《晶報》《南方都市報》《律師與法制》等報刊上均有報道,新浪網、搜狐網等各大網站也有登載。

張律師曾在《廣東律師》《深圳律師》《安徽律師》和《律師與法制》等雜志及《中國律師網》等媒體發表論文數十篇。

張律師箴言:我有幸成為促成社會公正的一員,我将用我的知識、智慧和信念為您敲開通向公正的門。

美國未找到章瑩穎的情況(從章瑩穎案的判決結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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