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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婚同居的利弊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06:36:26

關于未婚同居的利弊(未婚同居合法化)1

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第二次記者會,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回應有關未婚同居立法時表示, 如果法律上對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将會對現行婚姻登記制度形成沖擊。

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對未婚同居合法化的回複,在網上引起了不小的讨論。因為在當下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相當普遍,提前體驗财米油鹽的二人生活,甚至被很多情侶當做測驗雙方是否适合結婚的重要環節。在此前提下,未婚同居卻不能合法化,自然讓一些網友感到不解。

這裡面存在着很大的誤解。合法化和非法,其實是兩個概念,法律上沒有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認可,并不意味着未婚同居是違法的,隻是法律不會保護這種同居關系而已。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人們依然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未婚同居,不受權力機關幹涉。當然,涉及到重婚罪這種非法的同居關系,不在讨論的範圍之内。

那麼為什麼法律不認可未婚同居呢?這是因為,一旦像正常的婚姻登記制度那樣,對未婚同居也進行法律上的登記确認,将面臨着諸多難題。

比如首先,關于同居的認定就比較困難,很難做出統一規定,實操層面可能無從下手。更重要的是,婚姻登記牽涉相當多的其它法律議題,如财産權的分割、撫養權的界定等,如果未婚同居制度也納入法律框架,那麼相應的這些問題涉及的法律規章制度都得大量調整,成本相當高,而且還會造成諸多不便。

這次不少網友出現誤解,以為法律禁止未婚同居,除了源于對法律概念的生疏外,也有一些其他曆史因素。

事實上,“非法同居”的概念,在婚姻登記制度的曆史中的确存在過很長一段時間。1989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提到,“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類似的規定,是當時人口管控需求以及整個社會風氣保守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不過2001年前後,最高法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及随後的《婚姻登記條例》,删掉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而是改為中性化的“同居關系”。這種調整,正是考慮到同居關系并沒有負外部性,不需要有外力介入強制幹涉。總體來講,是對民衆權利的充分保障,也是順應社會風氣的變化。

目前關于“非法同居”的調整,已經過了十幾年,對人大法工委回應的誤解,也說明在法律常識的普及上,的确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當然需要再次強調的是,沒有對未婚同居制度進行合法化,而是放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領域,反而更有利于充分保證公民的自由意志。一旦像婚姻登記那樣對未婚同居确認,不僅制度要調整,同居者也會增添更多的法律義務。

總體來看,充分尊重婚姻關系中雙方的自由選擇權,能不幹涉就不幹涉,這是大方向。所以暫時不将未婚同居合法化,算得上是一種合理操作,沒有太多值得批判的餘地。

不過也得看到,在婚姻關系的相關法律規範中,類似于“非法同居”這樣的曆史遺留問題依然還有一些。比如未婚媽媽的權利保障依舊是不夠充分的,不僅孩子上戶口困難,在多數地方未婚生育還無法申領生育保險金。顯然類似過時的規定,也需要盡快調整。

來源: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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