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有哪些?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是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殘疾人的界定範圍是什麼?
答:《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三.江蘇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多少?
答:我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1.5%比例,應當繳納保障金。
四.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人單位将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内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五.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哪些?
答:職工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是職工的應發工資。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标解釋為準。
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确定?
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緻後,将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複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月初在職職工人數 月末在職職工人數)÷2
年在職職工人數=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和÷12
七.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如何确定?
答: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核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由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進行核實。
用人單位如對審核後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存在疑問,可與當地殘聯聯系。
八.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如何确定?
答: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注: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标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九.什麼企業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注意:非企業不享受免稅,比如注冊類型為民辦非企業的單位。
十.保障金如何計算繳納?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比例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注意:各地征收比例不同,建議各單位可與當地稅務機關确認征收比例。以蘇州為例,蘇州姑蘇區、高新區、常熟征收比例一緻,吳中區、相城區等地征收比例不同,蘇州工業園區不征收殘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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