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交費”,正确名稱應該叫做“視同繳費”。大家一般的理解是個人不用繳費,國家也認可你的繳費年限。确實有的老人感覺很不理解,明明我們當年都在工作,為什麼有的人是視同繳費,自己卻沒有呢?實際上,對于視同繳費的定義是個人不用繳費,有國家代繳保險費。
視同繳費的國家法定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這跟很多人理解的,沒人繳費還是不一樣的。
視同繳費的四大類情形關于視同繳費,實際上主要包括四類情形:
第一,國有企業固定工人,在國家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
值得注意的是國有固定工人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區别。根據1986年10月國家《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86年10月以後新入職的人員要實施勞動合同制,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因此,對于這些固定工人一般都是1986年10月以前入職的人員。
到了1991年,我國對所有企業職工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時候,國有企業固定工人的連續工齡,就可以認定視同繳費了。在此之後的工作年限,一般不會認定為視同繳費。除非各地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比較晚。
第二,需要安置工作的複退軍人。
2012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行了《軍人保險法》。在《軍人保險法》實施以前,退役的軍人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在《軍人保險法》之後入伍或者退役的人員,都會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費,不需要視同繳費了。
為什麼說是需要安置工作的複退軍人呢?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明确裡邊政策實施範圍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畢竟在過去的老計劃經濟時代,我們還存在典型的城鄉二元結構就業模式,農村義務兵是不需要安置的,也就很難視同為城鎮戶口職工的工齡。即使後期被用人單位招用了,一般也不會認為連續工齡。這是特殊的曆史原因,是非常特殊的情況。
第三,2014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14年10月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
國家雖然是2015年發布的文件,但确定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改革。從2014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同時建立了補充養老保險機制——職業年金。
不過,2014年10月之前也有一部分地區實施了試點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之前的繳費年限不計算養老金。統一按照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來計算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要參考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過渡系數以及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來計算,非常麻煩,但非常劃算。每多一年至少能增加一二百元的養老金。
之前繳費年限個人繳費部分,一般是劃轉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一次性發還給本人,也可以退休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第四,上山下鄉知青的上山下鄉務農時間,視同繳費。上山下鄉知青必須是經國家安排的才算,個人自願去的不算。核定視同繳費年限時要以個人檔案為準的,從安排上山下鄉的時間開始計算。返城以後中止,返城後等待安置工作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如果個人檔案丢失的話,可以去當地的縣級檔案管理部門查找當時的曆史檔案,複印相應的審批表也可以認定。
可能還有一些已經招用的職工經組織安排學習培訓、出國等特殊情況也可以視同繳費。
相對而言,視同繳費還是非常劃算的,都會額外計算過渡性養老金。相關養老金待遇跟社會平均工資挂鈎,社會平均工資越高,退休待遇就會越高。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一些地區視同繳費年限沒有視同繳費指數,就會以實際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為準。這種情況下實施社保繳費以後,繳費基數越高,過渡性養老金越高也就越劃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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