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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票背書為什麼不顯示票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5 17:56:24

近期,票據圈小夥伴們越來越關注票據的風險問題,并且願意研究背後的規則。這兩天,我就碰到這麼幾個問題,很樂意進行解答:

1、“今天收到同業轉的一張電子銀行承兌,票是他們支行開的,承兌行是分行的,票号2-13位的為什麼和承兌行行号不一緻?這票會不會有問題?”

2、“票據号碼中的時間與票據承兌日不一緻,這票有沒有問題?”

那麼,今天的票據知識我們一起來看看票據号碼的編碼規則:

電票背書為什麼不顯示票據(電票票号編碼規則)1

票據

一、電票票号編碼規則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電子商業彙票票号的編碼規則及含義,所有的票号都是由電子商業彙票系統(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簡稱ECDS)在出票當日,由系統自動生成的唯一号碼,一共30位,全部為數字。

第1位,共1個數字,是票據種類标示,隻能是數字“1”和“2”,“1”代表電子銀行承兌彙票,“2”代表電子商業承兌彙票;

财務公司開具的電子商業彙票第一位标号為“1”,對于這個财務公司開具的票據到底是銀票或者商票,最近也有很多朋友跟我讨論。

我是這麼認為的:在票據法,本來就沒有銀票和商票之分,商業彙票的信用,看的是承兌人的信用,法律上僅有承兌人的身份;

在業務實務中,為了便于粗線條的區分信用,大家将銀行為承兌人的叫做銀行承兌彙票,企業為承兌人的叫做商業承兌彙票。

當然也有規定,最早的規定可能來自于《支付結算辦法》:第七十三條 商業彙票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商業承兌彙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彙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彙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但是我認為,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需要知道,票據的付款人就是承兌人,信用主要看承兌人。未來在票交所大數據支持下,票據的信用可以不是簡單的稱為銀票、商票分類,進一步做到更為細緻的區分,然後甚至達到一承兌人一信用的維度。】

第2-13位,共12個數字,是出票人開戶行的支付系統行号。【我:這裡并不一定是承兌行号,而是出票人的開戶行有關】

第14-21位,共8個數字,是出票信息登記日期,即票據信息登記至ECDS的信息。【我:這個數字也可能和承兌日期不一緻,提示承兌後,承兌行遲遲不确認,則隔日後就會出現不同】

第22-29位,共8個數字,是當日流水号。

第30位,共1個數字,是校驗碼,系統自動生成。

二、彙票必須記載事項

延伸思考“除了票号,什麼是商業彙票上最重要的信息?”根據票據法規定,就是彙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票據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彙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彙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

第二十四條規定:“彙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

上海票據交易所《紙質商業彙票業務操作規程》中也有關于票據重要信息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程所稱的票據關鍵信息包括票據類别、票據号碼、票據金額、出票日期、票據到期日、承兌行或付款人開戶行行号、承兌行或付款人開戶行名稱、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稱。

第二十一條 已在票交所系統辦理承兌信息登記的,如票據實物作廢、未用退回或票據關鍵信息登記有誤,承兌信息登記機構可在票交所系統辦理票據作廢、未用退回、信息作廢等承兌信息登記撤回操作。

已啟動後續業務流程的票據不得辦理承兌信息登記撤回,承兌信息登記機構需按照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的規定,提交申請至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進行信息變更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已登記承兌信息并已在票交所系統中辦理質押信息登記、貼現信息登記等其他業務的未到期票據,因承兌信息登記錯誤,信息登記機構應向票交所場務申請登記信息變更。

其中,票據關鍵信息有誤的,信息登記機構應申請登記信息作廢;票據關鍵信息以外的票據票面信息有誤的,信息登記機構應申請登記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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