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基本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是指針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難以預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預留的費用,又稱工程建設不可預見費。
基本預備費的内容
基本預備費主要指設計變更及施工過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費用。基本預備費一般由以下三部 分構成:
1) 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範圍内,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過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費用;
設計變更、工程變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處理等增加的費用。
2) 一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費用。實行工程保險的工程項
目,該費用應适當降低。
3) 竣工驗收時為鑒定工程質量對隐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挖掘和修複費用。
基本預備費主要用途
1) 在進行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範圍内,必須增加的工程和按規定需要
增加的費用(含相應增加的價差及稅金)。本項費用不含Ⅰ類變更設計增加的費用。
2) 在建設過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為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
費用。
3) 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施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或小組)為鑒定工程質量,必須開挖和修
複隐蔽工程的費用。
4) 由于設計變更所引起的廢棄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費
用和廢棄工程;
5) 征地、拆遷的價差。
基本預備費的計算
基本預備費是按工程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二者之和為計取基礎,乘以基本預備費費率進行
計算。基本預備費=(工程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費率
基本預備費費率的取值應執行國家及部門的有關規定。
基本預備費費率
市政公用工程項目規定為 8%~10%(建标〔2007〕164 号);
石油建設項目規定為 8%~10%(計劃〔2010〕543 号);
林業建設項目規定為小于 5%(林計發〔2006〕156 号);
土地整理項目暫規定為 2%(國土整理函〔2006〕26 号);
公路工程項目為 9%(交公路發〔1996〕611 号);
鐵路工程項目為 10%(鐵建設〔2008〕11 号);
民航工程項目概算階段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項目為 7%(交基發〔1995〕1230 号);
電力工程項目為 10%(國經貿電力〔2001〕867 号);
風電建設項目規定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項目規定為 10%~12%(水總〔2002〕116 号);
水土保持項目為 3%(水總〔2003〕67 号);
安全防範工程規定為 4%~6%(GA/T 70-2014)
化工建設項目為 10%~12%((90)化規字第 493 号)
機械工程項目為 10~15%,初步設計階段為 7~10%(1995 年)
農業項目概算為 3~5%(NY/T1716-2009)
以上數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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