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期,你是不是已經被各種所得稅弄的暈頭轉向,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各種所得稅吧!
一、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确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即應交所得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其中,應納稅所得額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考慮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确定:
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應納稅所得額
二、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産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産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及商譽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餘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餘額)-(遞延所得稅資産的期末餘額-遞延所得稅資産的期初餘額)
注意:
●遞延所得稅收益:遞延所得稅資産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産貸方發生額。
●不構成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項目: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産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産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是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産、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确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确認影響合并中産生的商譽或是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例題】
甲企業持有的某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産,成本為5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600萬元,該企業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産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
會計期末在确認1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賬務處理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公允價值變動1 0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 000 000
确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賬務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5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50 000
三、所得稅費用
此處的所得稅費用實質上是指的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項目。
計算确定了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以後,利潤表中應予确認的所得稅費用為兩者之和
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例題】A公司20×7年度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為3 000萬元,該公司适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遞延所得稅資産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與所得稅核算有關的情況如下:
20×7年發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7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産,成本為1 500萬元,使用年限為10年,淨殘值為0,會計處理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稅收處理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及淨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
(2)向關聯企業捐贈現金500萬元。假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向關聯方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3)當期取得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産核算的股票投資成本800萬元,12月31日公允價值1 200萬元
(4)違反環保法規定應支付罰款250萬元。
(5)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75萬元的存貨跌價準備。
『正确答案』
(1)20×7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3 000+150+500-400+250+75=3 575(萬元)
應交所得稅=3 575×25%=893.75(萬元)
(2)20×7年度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産=225×25%=56.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100(萬元)
遞延所得稅=100-56.25=43.75(萬元)
(3)利潤表中應确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893.75+43.75=937.50(萬元),确認所得稅費用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倒擠) 9 375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産 562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 937 5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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