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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達爾效應心理學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9:23:52

丁達爾效應心理學(狄爾泰晚期思想從心理學進路轉向诠釋學進路)1

狄爾泰的再傳弟子、狄爾泰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博爾諾(Otto Friedrich Bollnow)在其研究狄爾泰的專著《狄爾泰哲學引論》(1936)中,将其刻畫為一個生活哲學家和生活诠釋學家。此書在某種程度上奠定了狄爾泰哲學研究的範式。由海德格爾發端、伽達默爾進一步完善的哲學诠釋學也尊稱狄爾泰為其思想來源。傳統的诠釋學理論首先強調文本闡釋,但狄爾泰擴展了诠釋的範圍。不僅僅文本可以被稱為理解的對象,毋甯說,理解面向一切生活表達。進一步而言,在狄爾泰那裡,诠釋學的主要功能是為精神科學奠基确定方法論。值得指出的是,狄爾泰對精神科學的建構有兩條不同的進路:心理學進路和诠釋學進路。狄爾泰的學生如米施(Georg Misch)和格羅圖伊森(Bernhard Groethuysen)認為,狄爾泰的晚期思想發生了“诠釋學轉向”,亦即從心理學進路轉向了诠釋學進路。這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對狄爾泰哲學的劃分和認識框架。

  心理學進路的立論根據在于,盡管精神科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曆史中的人,但其根基在于個體的心理活動和精神狀态。當然,這不是一種說明心理學(erkl?覿rende Psychologie),而是描述心理學(beschreibende Psychologie)。說明心理學基于自然科學式的說明方法,其主要方法是分析和綜合。盡管它将心靈生活理解為一個整體,但是這個整體是一個複合而成的整體,是根據個别的心理事實和行為模式所重組而構成的整體。狄爾泰顯然反對這種意義上的整體,他認為心理活動本身就是一個源始的整體,亦即作為整體關聯的體驗(Erlebnis)。描述心理學的基本對象是作為體驗整體的生活,其方法則是對生活的自身沉思(Selbstbesinnung)。描述心理學同時也是一種理解心理學(verstehende Psychologie),亦即在其結構關聯中,根據生活整體來理解生活之體驗。在這個意義上,心理學是诠釋學的基礎。

  晚期狄爾泰的“诠釋學進路”拓寬了早期的心理學進路。其核心問題是,理解究竟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說,如何保證理解的客觀性?這個問題落實到對他者的理解上就更加突出:我們如何理解他人?早期的心理學進路隻能借助于某種“類比推理”。我們對他人的理解,是以我們自己的體驗為基礎的。他人是另一個“自己”,于是對他人的理解是通過對“自身理解”的類比而實現的,其基本方式是移情。問題是,情緒性理解固然可以通過移情,但認知性理解是否可以僅僅借助這種“類比推理”?此外,類比推理預設了我自己和他人的心理結構是相同的,這在很大程度上當然是對的,但不是完全說得通。例如,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間,有些方面就無法通過類比而得到理解。總而言之,心理學進路将理解限定于純粹心理上的理解,是對理解的某種狹隘化。

  晚期狄爾泰的诠釋學進路為這一問題提供了另一套答案。在那裡,體驗和理解的交互作用被拓展成為一個三重結構,即體驗、表達和理解之關聯。在這裡,“表達”的引入是關鍵。表達是體驗的外化和客觀化,而它又構成了含義的載體、理解的對象。而且,表達作為體驗和理解的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狄爾泰認為,體驗本身是不可理解的,隻有借助于表達,我們才能理解體驗。也就是說,對體驗的理解就是對體驗之表達的理解,一切理解都是表達之理解。如果說體驗尚且是主觀的,那麼“表達”作為體驗的客觀化,已經具備了某種主體間性乃至客觀性。在這個意義上,借助于表達,狄爾泰保證了理解的客觀性。

  “表達”之精神世界,既不是純主觀的心靈世界,也不是自然界中的外在對象,而是人所創造的産物。表達有不同的種類,狄爾泰大緻區分了三種不同的表達:行動、理論和體驗之表達。作為概念、命題、理論的表達是純粹客觀的,如數學公理不依時間、地點而變化;作為行動的表達是完全處境化的,它依賴于具體的處境。狄爾泰最為重視的是體驗之表達:它既不是完全客觀的,也不是完全處境化的,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它既有一定的處境特征,但又超越了具體處境,獲得了某種相對的恒定性。例如,一件藝術作品,它是由藝術家所創作的,但一旦被創作,它就脫離了具體的創作活動,而獲得了相對的恒定性,作為某個固定物而成為後來反複闡釋的對象。所以,我們往往說,“我們能比作者更好地理解它的作品”。一個作品,一旦創作而成,就脫離了作者及其精神活動。而我們一方面能夠比作者更好地掌握其背景前提,因為這些背景知識有時候是潛移默化的,不為作者本人所知;另一方面,作者想表達的東西和在它的表達物中所呈現的東西往往不是一回事,偉大的作品具有無限的闡釋空間,而這就意味着,我們能夠從中解讀出超越作者意圖的東西。

  正是在這裡,狄爾泰引入了客觀精神的概念。客觀精神是一種表達,但它不是個别的生活表達,而是多重表達的交織狀态和其中所包含的整體關聯。簡而言之,這是一種文化氛圍,或文化性—語言性實體。“客觀精神”一詞,源于黑格爾,但其較之黑格爾的使用有更廣泛的含義,它不僅僅包括法律、道德、倫理、國家,也包括黑格爾賦予絕對精神的東西,如藝術、宗教和哲學。黑格爾的客觀精神圍繞着理性自身運動,而狄爾泰則認為客觀精神的出發點是生活,因而它也包括非理性的要素。一切持續的基于共同生活的精神創造物、精神在社會産物中的持續的客觀化構成了客觀精神。在這個意義上,客觀精神作為曆史性—社會性的生活進程的表達,構成了精神科學的對象。

  一方面,客觀精神作為某種曆史性表達,不具備永恒真理的特征。也就是說,客觀精神相伴着曆史意識的崛起,它是曆史性的、偶然的、相對的,取決于其特定的關聯。但另一方面,它在某種程度之内又具有普遍有效性。可以看到,通過對客觀精神的引入,狄爾泰表明了,精神科學的對象不隻是個體,也可以是普遍者、普遍結構。例如,我們要理解一件藝術作品,除了要移情到作者的精神世界中進行再體驗以外,還要理解藝術作品所創作的時代的文化背景。也就是說,精神科學家不得不面對普遍者,得出普遍命題。可以看到,個體對于外部的文化、社會、宗教條件是無法支配的,而後者卻對于個體有着極大的影響。這意味着,客觀精神總是體現在某種主觀表達之上,同時又有某種超越主體的特征,處于主體的控制能力之外。

  通過對“表達”和“客觀精神”的引入,狄爾泰提供了關于理解他人的另一種答案,即通過客觀精神之中介。我們所出生于其中并嵌入其中的文化背景構成了我們的意義視域,即我們的“前理解”。這種“前理解”使得我們對個别的生活表達的理解成為可能。通過诠釋學進路,狄爾泰克服了心理學進路中“類比推理”的局限和問題,從而為理解的客觀性提供了另一種答案。

王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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