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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19:14:28

最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前 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要編制措施項目,措施項目費(簡稱“措施費”)成為工程造價中的單列費用之一然而,由于措施費的“非實體”特點,措施費用往往難以準确預測與估算,其變化和調整相較于其他費用更加複雜,成為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争議焦點問題之一尤其是總價包幹的情況下施工項目存在減少或增加情形時,措施費是否調整的問題,發包方、承包方間對此經常發生較大争執本文在明晰措施費的概念,分析措施費問題“扯皮”的成因的基礎上,總結探析了司法審判中法院對涉措施費争議的裁判規則,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最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最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措施費相關争議解決裁判規則)1

最新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前 言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要編制措施項目,措施項目費(簡稱“措施費”)成為工程造價中的單列費用之一。然而,由于措施費的“非實體”特點,措施費用往往難以準确預測與估算,其變化和調整相較于其他費用更加複雜,成為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争議焦點問題之一。尤其是總價包幹的情況下施工項目存在減少或增加情形時,措施費是否調整的問題,發包方、承包方間對此經常發生較大争執。本文在明晰措施費的概念,分析措施費問題“扯皮”的成因的基礎上,總結探析了司法審判中法院對涉措施費争議的裁判規則。

一、措施費概念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财政部2013年印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标〔2013〕44号)的相關規定,措施費是指為保障建設工程順利開展,在工程項目施工準備階段與施工過程中産生的技術、安全、環保等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可分為技術措施費和組織措施費兩大部分,具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二次搬運費、夜間施工費、大型設備費、鋼筋混凝土費、設備保護費、腳手架費、排水降水費、冬雨季施工費等。一般來說,投标時,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補充, 譬如降水排水費、垂直運輸費、趕工費等。

二、措施費“扯皮”的成因

正是由于措施費的“非實體”特點,對發包方和承包方來說,在實際施工時,對于這部分非工程實體項目,雙方簽署的施工合同中往往缺少統一的施工方案與計價标準或者僅簡單約定總價包幹,導緻在最終結算時這部分費用是難以确定的,因此在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中,措施費問題會成為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問題之一的核心原因。即使為解決争議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會要求第三方造價審核機構介入,但由于前期的招标、施工合同拟定與簽署中對措施費的結算範圍及方法規定不明确,第三方審核機構在措施費項目上結算審定上存在着較大難度,給該類案件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擾。

此外,實際施工中一旦發生實體工程量的變動,就有可能會引起措施項目費變動,事前難以預測,這也是造成措施費難以估算的原因之一。例如安全文明施工費可以随着開工後實體工程量的減少進行調減;再如二次搬運費與施工材料消耗量是密切相關的,施工耗材量越大,則需要二次搬運的工作量就越大,二次搬運費就會相應增加。

最後,由于國家強制規範即《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司法适用問題導緻了争議的升級。根據現行有效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司法審判中涉及措施項目費的争議需要進行調整的,将按照如下規定調整因部分項工程清單漏項或非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發生變更,導緻措施費發生變化的情形: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二)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前述已标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定确定單價。

(三)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上述兩式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确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而實務中往往出現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不一緻,如合同約定措施費包死,是不是真的能包死,在結算時能否進行調整,或者雖有包死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等等問題亟待厘清。

三、司法實踐中措施費調整方式

典型案例

為深入了解司法中在處理措施費有關問題的糾紛案件裁判規則,本文摘選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具有指導性的裁判案例,以供參考:

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栩寬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32号】

裁判意見:《施工總承包合同》第24.2.2.8條約定風險包幹費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包幹使用,并且約定了26項包幹項目,包幹項目列入按實計費欄,不再執行08定額相關約定的費用。栩寬公司認為風險包幹費隻能按照30元/平方米計取,風險包幹費的工程取費表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費、夜間施工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工程定位複測、點交及場地清理費、材料檢驗試驗費這六項費用不應當再按定額計取。經谛威咨詢公司查閱,該公司根據定額計取的風險包幹費中僅夜間施工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屬于《施工總承包合同》第24.2.2.8條(1)-(26)項約定的風險包幹範圍,故《統一補充說明》第十五條單列的夜間施工費造價1877744.01元,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520419.78元,不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該部分費用應當從《統一補充說明》第十四條單列的風險包幹費8932442.23元中扣除,即該條單列的風險包幹費應為6534278.44元(即8932442.23元-1877744.01元-520419.78元)。根據定額規定的環境保護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工程定位複測、點交及場地清理費、材料檢驗試驗費仍應按照定額計取費用。

沈陽星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順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918号】

裁判意見:關于安全措施費問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部分列明,“工程按照合同附件取費,合同附件表1、2中,建設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為工程量×1.5%、安裝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為人工費×8.5%。”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7條補充條款明确約定,“為了便于雙方核價,特對部分容易産生分歧的項目及價格計算約定如下:……(8)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照《沈陽市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實施管理辦法》沈建發(2010)126号文執行……”。據此,雙方對安全文明施工費已經通過補充條款這一特别約定予以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費應當以雙方特别約定費率為準進行計算。一審判決結合已付款中該項費用的實際數額,将該項争議額1259501元計入工程造價,具有事實依據。

宜昌宏信房地産有限公司與四川省泸縣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89号民事裁定】

裁判意見:關于技術措施費是否應該在工程造價中予以扣減的問題。首先,雖然本案《施工合同》及“備案合同”均無效,但《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造價支付雙方有明确約定,宏信公司2015年4月5日移交結算材料通知書上注明“以2011年3月簽訂的施工合同為準”,宏信公司通知四川泸建公司停工結算時表示仍以《施工合同》為結算依據,四川泸建公司亦無異議,宏信公司委托的審計公司依據《施工合同》進行預決算審計,因此,可以認定《施工合同》為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原審法院依據《施工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的約定委托鑒定并無不妥。其次,宏信公司申請再審稱《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有關價款第1.1條中明确約定,價款采用2008年定額的定額基價加綜合費率11%,其中措施費包括技術措施費和組織措施費,是四川泸建公司同意讓利後雙方約定的綜合費率。經查,工程施工項目中的措施費包括技術措施費與組織措施費,但其中組織措施費可以按照綜合費率取費,技術措施費的取費方式則為依照實際消耗量定額計算,二審判決結合法律規定及專業人員意見解釋合同,綜合分析認定“技術措施費與組織措施費系工程造價子目錄中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彼此沒有包含關系。雙方當事人約定的11%綜合費率中的措施費應僅指組織措施費”并無不當。第三,宏信公司主張專用條款計價方式第2條以排除法的方式明确約定不收取施工技術措施費。經查,該條文寫明“施工單位在投标确定下浮比例時已綜合考慮以下費用,工程結算時不再向發包人收取……”,是關于投标情況下确定下浮比例不再收取有關費用的約定。從條文本身來看,第1條約定的是計價方式,第2條約定的是招投标情況下讓利範圍,結合《施工合同》簽訂于招投标程序之前這一事實,第2條與第1條并非遞進關系,而是并列關系,分别在不同情況下适用,雙方并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第2條約定不應适用。技術措施費包括工程建設中必然會發生的大型機械進出場及安拆費、混凝土模版及支架費、腳手架費等直接費用,是履行《施工合同》的必要費用。從第1條雙方商定的11%綜合費率來看,已經明顯低于實踐中綜合費率的标準,如果四川泸建公司在此基礎上還同意讓利高達工程造價17.36%的技術措施費,明顯與其合同目的不符。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技術措施費不應在總工程價款中予以扣減并無不當。

司法裁判規則總結

通過梳理歸納上述案例可知,若施工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規定,措施費包含在合同總價内的,投标人或者承包人原則上不得另行單獨計取措施項目費。

但實踐中存在較大争議的是在措施費總價包幹的情況下當施工項目存在減少或增加情形時,措施費是否調整的問題:工程量增加的,若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明确約定即便增加項目,也不調整措施費,法院主張應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若沒有明确約定,工程項目增加的則應相應增加措施費,對此實務中争議較小。而工程量減少的措施費是否要調整,這是實務中糾紛較大的情形。在工程量發生較大減少時,發包人或難以救濟自身權益;承包人因項目措施費被下調導緻不能涵蓋其成本的,其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因為項目減少而導緻的費用和利潤損失。因此,從司法裁判機構裁判後的法律效果而言,若認定措施費不調整顯然不利于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綜上,當施工項目存在減少或增加時,除非雙方明确約定即使工程量發生變動措施費也不進行不調整,否則應認定雙方對于措施費是否調整無明确約定或約定不明,此時法院将參照《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9.3.3的規定對措施項目費進行調整。

結 語

建設工程實踐中,由于大多數工程的措施費采用總價包幹形式,又由于措施項目種類多,計價方式不一,調整的規則較為複雜,實際操作中,如特殊原因出現,對是否調整措施費達不成一緻,經常發生争議。本文以實際案例為切入點,分析争議産生的原因,并給出解決辦法,以供建築工程領域的朋友們參考!

作者: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孫良娟律師,聯系方式1381747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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