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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2 19:19:03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海域使用權登記,根據一體登記原則,今天我們共同學習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有關知識。

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别(國土知識小講堂五十一)1

一、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1、适用情形: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申請;

2、申請主體:海域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海域使用權人;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産權屬證書或不動産權屬來源材料;

(4)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标;

(5) 建築物、構築物符合規劃的材料;

(6) 建築物、構築物已經竣工的材料;

(7) 海域使用金繳納或者減免憑證;

(8)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

1、适用情形:(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号碼發生變化的;

(2) 海域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

(3) 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4) 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5)共有性質變更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1)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2)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

(3)海域使用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産權屬證書;

(4)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①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号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②海域或建築物、構築物面積、界址範圍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及變更後的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③海域或建築物、構築物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④海域使用期限發生變化或續期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還應當提交相關的繳納憑證;

⑤共有性質變更的,應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申請變更登記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是否已經登記;

(2)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緻;

(4) 依法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是否已按規定繳納相應價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别(國土知識小講堂五十一)2

三、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登記

1、适用情形:(1)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作價入股的;

(2) 依法轉讓、贈與的;

(3) 繼承、受遺贈取得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緻權屬轉移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1)共同申請:由轉移登記的雙方共同申請;

(2)單方申請: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

②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緻權屬轉移的。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3不動産權屬證書;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①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導緻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産權屬轉移的材料;

②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③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④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本規範1.8.6的規定提交材料;

⑤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緻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⑥轉讓批準取得的海域使用權,提交原批準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文件。

(5)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納海域使用金繳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6)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轉移的登記原因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2)申請轉移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緻;

(3)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被查封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4)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依法應當繳納海域使用金、納稅的,是否已繳納海域使用金和有關稅費;

(7)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别(國土知識小講堂五十一)3

四、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注銷登記

1、适用情形:(1)不動産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緻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主體: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3、提交的申請材料:(1)不動産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産權屬證書;

(4)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①不動産滅失的,提交證實滅失的材料;

②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③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導緻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材料。

4、不動産登記機構審查要點:(1)申請注銷的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是否已經登記;

(2)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注銷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不動産滅失的,是否已實地查看;

(4) 海域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已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權利人放棄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是否提供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書面同意;

(5)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區别(國土知識小講堂五十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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