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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判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01 17:29:32

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判?夫妻感情破裂,離婚一别兩寬,但孩子卻是彼此永遠割不斷的紐帶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長,撫養費成為了離異家庭中雙方難以避免的問題但大多市民對此還存在很多認識誤區,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判?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判(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數額)1

民法典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判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一别兩寬,但孩子卻是彼此永遠割不斷的紐帶。伴随未成年子女成長,撫養費成為了離異家庭中雙方難以避免的問題。但大多市民對此還存在很多認識誤區。

9 月 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一起近日審理的案件,告訴大家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應該怎麼給?

蔣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8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12月婚生子蔣小某出生。2011年5月,蔣某與劉某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約定蔣小某的撫養權歸蔣某,劉某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直至蔣小某18周歲時止。2020年12月,蔣小某不幸摔傷,住院花費6萬餘元。2021年9月,蔣小某參加課外培訓,費用2萬元。

2021年10月,蔣小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給付蔣小某自2016年9月份以來拖欠的撫養費、蔣小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課外培訓費,并請求自2021年9月起,提高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

庭審中,劉某稱,因蔣某拒絕其探望子女,所以拒絕支付撫養費;劉某上有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無力承擔高額的撫養費,并對蔣小某參加高價課外興趣培訓班的事項提出質疑;劉某已與蔣某約定撫養費數額,對于蔣小某訴請其承擔醫療費及增加撫養費的請求不予認可。

上述案例中,蔣某和劉某

在蔣小某的撫養費問題上

都存在一定誤區,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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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數額,一經确定不能變更?

據市中院法官張舒介紹,當存在以下兩種情形時,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

一是增加撫養費。随着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原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子女實際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

二是減少撫養費。當負有撫養義務一方出現重大疾病、失業等收入驟減,無力承擔原撫養費的,可起訴要求減少撫養費數額。但義務方減少撫養費情況消失後,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訴恢複或者增加撫養費。

本案中,蔣某與劉某的離婚協議簽訂日期為2011年5月,至今已有十餘年之久,在此期間,物價、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都發生了變化,每月400元的撫養費顯然已不能滿足蔣小某的實際生活需要,蔣小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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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撫養費後,可以不再向子女支付其他費用?

張舒稱,在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予,首先應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考慮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産生的支出;最後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緻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本案中,蔣小某因意外摔傷住院,花費了大額醫療費用,屬于因合理需求産生的支出,如蔣某提供了正規醫院的診斷記錄、醫療費票據等證明材料,法院可以據此判令劉某承擔部分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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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承擔子女日常所有花銷?

撫養費的确定應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遵循必要原則。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在未成年子女存在大量培訓費支出時,需結合子女實際需要、撫養義務方有無事先同意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作綜合判斷。

本案中,蔣某自述蔣小某參加了多個課外興趣培訓班,培訓費2萬元。雖然法律鼓勵為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發展,适當讓孩子參加課外培訓,但培訓項目要根據父母的負擔能力及孩子的興趣、實際需要等因素決定,不能為了攀比等,随意選擇超出父母經濟條件及孩子成長負荷的課外培訓。蔣小某參加的培訓班價格已明顯超出正常求學孩子的平均水平,蔣某未告知劉某并征得其同意或不提出明确反對,劉某在此不知情的情況下,不用承擔此類超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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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探望子女就不給撫養費?

支付撫養費和探望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另一方探望的阻撓,并不能成為另一方拒付撫養費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履行相關探望子女的裁判文書的,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中,若經查實,劉某無特殊事由而拖欠撫養費,則劉某應當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轉自:冰城 客戶端

記者王冠

來源: 哈爾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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