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融資模式:
項目融資:指以拟建項目資産、預期收益、預期現金流量等為基礎進行的一種融資, 而不是以項目投資者或發起人的資信為依據進行融資。
(三) ABS模式
1.ABS模式的定義:
ABS指資産支待的證券化。以拟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産為基礎及該項目資産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達到融資的目的。
2.ABS模式運作流程:
1)組建特定用途公司SPC (關鍵因素):
SPC可以是一個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投資保險公司或其他獨立法人,該機構應能獲得國際權威資信評估機構較高級别的信用等級(AAA級或AA級)。
性質:SPC是進行ABS模式融資的載體,成功組建SPC是ABS能夠成功運作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
2)SPC與項目結合:
SPC要尋找可以進行資産證券化融資的對象。(一般隻要能在未來一定時期内帶來穩定現金收入的對象就可進行ABS融資,如汽車運營收入等)。
特點:SPC進行ABS模式融資時,其融資風險僅與項目資産未來現金收入有關,而與工程項目原始權益人本身的風險無關。
3)利用信用增級手段 使項目資産獲得預期的信用等級:
即通過調整項目資産現有的财務結構(利用信用證、開設現金擔保賬戶、直接進行金融擔保等途徑)。
之後委托資信評估機構,對即将發行的經過上述途徑擔保的ABS債券進行信用評級,确定ABS債券的資信等級。
4)SPC發行債券:
SPC直接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通過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銀行或信托機構)組織債券發行,并将通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用于工程項目建設。
5)SPC償(還)債:
SPC利用項目資産的現金流入量,清償發行債券的本息.
3.ABS與BOT/PPP的區别:
1)運作簡繁程度與融資成本不同:
ABS操作簡單,融資成本低;
BOT/PPP操作複雜,融資成本較高
2)項目所有權/運營權不同:
ABS模式在債券存續期内,所有權由原始權益人轉至SPV,而運營權與決策權屬于原始收益人;債券到期後,所有權又重回到原始權益人;
BOT/PPP在特許期内屬于項目公司,特許期屆滿所有權移交給政府。
3)投資風險不同:
ABS債券投資者數量衆多,分散投資風險;
BOT/PPP模式風險較大
4)适用範圍不同:
ABS模式範圍要更廣泛(在基礎設施領域);
BOT/PPP模式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是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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