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商業保險賠償是按比例賠償的。
第一,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内賠償;第二,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限額内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第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确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全責方車輛投保交強險,三者商業險,其賠付方式為:
第一,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内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其中财産損失2000元,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
第二,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應該由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再保險限額内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三者險也不足賠償,作為司機車主需要承擔其他部分的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商業的保險賠償費用,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進行定性賠償,然後根據保險的種類,需要承擔一些費用,這種承擔隻不過是暫時性的,對于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的費用是要進行墊付,事後需要向事故責任方要求償還墊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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