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的答複部分截圖。 圖片來自教育部官網。
近日,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的建議,教育部作出答複。在答複中,教育部表示,該建議對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評價标準具有很大啟發,下一步将“充分采納”,今年下半年還将出台《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确規定研究生導師的指導職責。
這一消息在輿論場上引發熱議,有人贊也有人彈。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認為,此舉可以更有效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嚴把研究生畢業質量關;但也有網友對此表達了擔憂:導師一旦掌握了研究生能否畢業的“生殺予奪大權”,會不會引發權力濫用?
研究生的“弱勢地位”,導緻人們對導師“擴權”心存擔憂
最近幾年,高校研究生與導師關系頗受社會公衆關注,這主要與部分高校發生的一些負面事件有關。例如,個别學生因為無法正常畢業,心情抑郁甚至做出輕生的舉動;另外,還有研究生反映給導師免費打工,被壓榨勞動力等等。
這些事件的發生,雖各自有不同的原因,但不可否認,與一些導師的不當言行存在或多或少的關系。其中,個别導師比較惡劣的言行,也曾引起公憤。很多事件都指向了同一個問題,即高校研究生培養中導師的權責邊界到底在哪?
我們必須要看到,在大學裡,研究生與導師之間,并不是一種完全對等的關系,研究生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
尤其在理工科專業,由于整個培養過程中對研究課題、研究經費等依賴性比較高,師生關系的不平等就顯得更為突出。有研究生稱呼導師為“老闆”,許多時候已經不是戲谑而是實情。一些導師很享受做老闆的感覺,把研究生視為自己可以随意役使的勞力,一些研究生為導師承擔着報賬、接送小孩、做義務家教、打掃衛生等與學業完全無關的事情。部分導師自己在校外辦公司,還以“産學研”的名義,把研究生變成自己公司的廉價員工。
學生往往懾于導師手中的權力,心中即使有再多的不滿,往往也不敢公開表達。這些現象,在當下高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極大損害了高校研究生培養的聲譽。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單方面強化導師“決定研究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就難免會出現個别導師為學生畢業額外設置障礙、導緻學生畢業延期等問題。換句話說,導師能否運用好這種“決定學生是否能畢業”的自主權,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導師自身的專業水準和道德素養。
這就不難理解,輿論為什麼對導師的“擴權”心存擔憂。寄希望于“鐵打的導師”對每一位“流水的研究生”盡心盡責地培養,同時給予全面、客觀的學業評價,有些太過理想化。
給予導師“自主權”,前提是保障學生“申訴權”
不過,還必須看到,我國的高校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生态系統,既存在上述導師權力過大的問題;同時,在一些學校和學科,也存在着研究生培養中虛置導師權,導緻導師自主發揮作用不足的問題。
這一點,文科的研究生培養中更為突出。教學有統一的培養方案,學生日常忙于應付各類課程,很難按照導師的要求系統閱讀基本文獻;畢業環節,論文選題由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專家組負責審核,而一些專家對學生論文選題并不在行,但為了顯示自己是專家,往往也要信口發表意見。最後是否通過,也是專家投票表決,導師的意見未必能得到尊重。
畢業論文答辯前的審核,起決定作用的是外審專家盲評,但論文送到哪位專家手裡,都是研究生行政管理部門随機決定,未必能按照論文内容送到真正懂行的專家手中。凡些種種,最後都在所謂“嚴格統一管理”的名義下虛化了導師應有的權責。
因此,讨論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導師權力過大還是過小,其實并不存在統一的答案,但總體來看,導師比學生還是要有更多的主動權。
要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首先就需要明确導師的“自主權”該如何發揮,并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以防止權力的任性。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導師的自主權,絕對不能簡單地變成導師的“決定權”甚至“獨裁權”。
在現代社會,導師和學生原本是兩個平等的權利主體,考慮到在現實層面兩者的不對等,教育管理部門在落實導師自主權的同時,也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申訴和救濟機制,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研究生培養不同于本科生,必須給導師在學生培養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的空間,這樣才有利于導師因材施教,針對每一個研究生不同特點進行個性化培養,讓每個研究生的潛能得到充分釋放。
但這一過程中,也必須對近年來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保持高度警惕。在培養機制中,要在導師的自主權與學生合理訴求表達權方面建立充分平衡。當導師對研究生論文是否通過等事項做出否決時,要在制度上保障學生有申訴的權利,申訴有得到公平仲裁的權利。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為落實導師自主權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王天定(中國海洋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編輯 孟然 校對 吳興發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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