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我們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三年期限,且勞動合同和入職offer明确的試用期為3個月,但個别員工在入職後表現不好,但單位希望再給員工一次機會,我們是否可将試用期由3個月改成6個月?
A:第一,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三年及以上期限,那麼單位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少于三年,則單位不可約定6個月試用期;
第二,試用期對于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屬于雙向選擇的機會,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辭職即可離職,如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單位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關于入職offer和勞動合同已經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雙方是否可以在入職後再次協商變更試用期為6個月,目前全國司法裁判口徑差異很大,相對而言,南方地區法院可能會認可雙方簽訂變更試用期協議的效力,但北方地區傾向不認可再次約定的效力,法院可能會認為此情況屬于單位約定超過一次試用期的情況,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險。
【管理提示】
建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如三年以上,可直接約定六個月試用期,并且建議明确試用期内錄用條件,但可明确員工在入職三個月時,可申請提前轉正,如此則用人單位則掌握了試用期考核的主動性。避免入職後再行協商延長試用期,可能導緻的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風險。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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