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緻殘、被他人故意傷害緻殘、雇員在雇傭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當事人如何申請傷殘鑒定?傷殘鑒定程序是怎樣?傷殘評定後,可以重新鑒定嗎?今天的法醫小課堂就來為大家一一解答這些疑惑~
什麼是傷殘鑒定?
所謂傷殘鑒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鑒定。
傷殘鑒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傷殘鑒定标準
自2017年1月1日後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緻傷的鑒定标準統一适用《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工傷除外。(工傷依舊沿用GB/T 16180-2014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
傷殘等級劃分
《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将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緻殘率100%)到十級(人體緻殘率10%),每級緻殘率相差10%。
傷殘鑒定術語
損傷
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殘疾
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複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傷殘鑒定的時機
傷殘鑒定的時間以事故直接所緻的損傷或确因損傷所緻的并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也就是說當事人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後,傷情穩定後,才進行評定傷殘程度。
傷殘鑒定程序
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首先拿到辦案單位開具的委托信,還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住院的病例,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受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曆和檢查記錄;
然後到受委托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被鑒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方可鑒定。
最後鑒定單位在法定時間内做出鑒定,由被鑒定人或辦案單位取走鑒定書。
傷情鑒定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緻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别寫明各處的緻殘程度等級。
鑒定結論有異議,如何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傷殘評定結果出來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傷殘評定結果去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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