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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投資比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3 10:45:53

2018年10月,馬某、嚴某某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雙方合夥共同承包文棟村玄武岩礦石生産項目。之後,馬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嚴某某轉賬95000.00元、2018年11月25日向嚴某某轉賬20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向嚴某某轉賬20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向嚴某某轉賬40000.00元,共計轉賬175000.00元。2022年1月14日,馬某以合夥協議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由嚴某某返還馬某合夥投資款175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5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7.7%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投資比例(口頭達成合同協議)1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以合夥協議糾紛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在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是合夥關系,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本案的争議焦點是馬某主張的投資款175000.00元是否應當退還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本案雙方對共同承包文棟村玄武岩礦石生産項目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對合夥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等合夥事務也沒有明确的約定,且馬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夥事務進行過結算,故對馬某的訴訟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原告馬某遂提起上訴。

二審中,馬某提供了其妻子王某仙與嚴某某2021年1月17日的錄音一份,證明:嚴某某曾經承諾過錢當時向馬某借的,是要返還的投資,案涉的合夥事項并沒有整成,合夥的款項應該返還。嚴某某質證認為談話錄音是與馬某的妻子,而不是馬某,且與案涉轉款時間相隔兩年多,當時是馬某叫嚴某某這樣告訴他妻子的,與實際投資并不一緻,馬某投資以後案涉工程是啟動了的,不認可該錄音的内容。二審認為,該份錄音不能達到其證明案涉合夥工程沒有啟動,嚴某某應當返還投資款的證明目的,二審不予采信。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投資比例(口頭達成合同協議)2

二審認為,本案二審的争議焦點是:1、嚴某某是否承包并實際開展了案涉工程。2、嚴某某是否應當返還投資款及支付相應利息。

焦點一,嚴某某一審提供的紅雲山勝宏礦業建材廠分廠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紅雲山勝宏礦業建材廠分廠2017-2018年本礦承包生産給文某某,在此期間文某某托嚴某某在此工程項目擔任打眼放炮揭蓋山工作……”,可以證實嚴某某的确承包了部分工程項目。馬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嚴某某轉賬95000.00元、2018年11月25日向嚴某某轉賬20000.00元、2018年11月28日向嚴某某轉賬20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向嚴某某轉賬40000.00元,共計轉賬175000.00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6日停工。馬某主張從雙方達成合夥意向至項目停工不足兩月,案涉工程尚未開展,嚴某某應當返還投資款。嚴某某一審提交了2018年11月、12月期間即馬某開始投資至工程停工期間,購買炸材、油料、生活用品、食材及發放工人工資的收據及領條,而馬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馬某關于嚴某某并未承包案涉工程及案涉工程尚未實際開展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二審不予支持。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投資比例(口頭達成合同協議)3

焦點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二審認為,本案中嚴某某、馬某既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也未明确雙方出資比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等事項。另外,雙方在案涉項目停工之後并未進行過結算,無法核實案涉合夥項目的盈虧,故馬某主張嚴某某返還案涉投資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另外,本案法律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适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判決,一審法院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有不當,但案件的裁判結果正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二審依法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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