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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接碼平台出售手機驗證碼的行為如何定性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01 16:17:44

搭建接碼平台出售手機驗證碼的行為如何定性?【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虞某夥同網友“小鐘”“卓哥”等人開發經營“胖米接碼平台”“996接碼平台”其中,虞某負責技術開發,“卓哥”負責購買服務器、域名等,“小鐘”負責客服推廣等工作,非法所得由三人平分,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搭建接碼平台出售手機驗證碼的行為如何定性?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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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接碼平台出售手機驗證碼的行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虞某夥同網友“小鐘”“卓哥”等人開發經營“胖米接碼平台”“996接碼平台”。其中,虞某負責技術開發,“卓哥”負責購買服務器、域名等,“小鐘”負責客服推廣等工作,非法所得由三人平分。

  該接碼平台對接上遊“未來雲”“招财貓”“卡農”等非法接碼平台。虞某等人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大量手機驗證碼,并提供給客戶用于注冊賬戶、刷單等。客戶每購買一條手機号和驗證碼需付費1元至10元不等。虞某等人與上遊接碼平台按照1∶3分成獲利。經後台數據統計,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21日,虞某等人共獲取手機驗證碼127640條(組),其間,虞某共計非法獲利10萬餘元。

  本案中,虞某等人開發經營的接碼平台,僅起中介作用,出售的手機驗證碼來源于上遊接碼平台,其開發的接碼平台所得利潤按照比例與上遊接碼平台分成。對虞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虞某等人開發的接碼平台,雖然沒有獨立的号商、卡商,但從共同犯罪角度,與上遊接碼平台構成共犯。手機驗證碼應用于計算機系統申請注冊時,在法律上應評價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客觀行為上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虞某等人主觀上為了牟利,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設立網站,根據客戶需求,連接上遊接碼平台傳輸數據并出售,而非法獲取的手機号碼、驗證碼被客戶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屬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虞某等人明知客戶購買手機驗證碼用于刷單、惡意注冊等違法行為,仍開發接碼平台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客戶完成網絡注冊。虞某等人主觀明知可以理解為放任型的間接故意,已經預見到危害後果但放任該後果發生。

  第四種觀點認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虞某等人夥同上遊接碼平台,采用技術手段獲取手機驗證碼,實際上破壞了計算機身份認證系統,等同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且數量巨大、後果嚴重。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的手機驗證碼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本案中手機号碼、驗證碼是用于确認用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權限的數據,從技術角度看,等同于賬号和密碼的作用。用戶在注冊時會向平台反饋數據,用于網站服務器端的身份驗證系統,應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第二,關于非法獲取的評析。從最終用途來看,買号人使用非法獲取的手機驗證碼有部分用于惡意注冊、刷單等違法行為。正常的登錄通道,需要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設定的程序。本案中,虞某等人采用技術手段,從上遊接碼平台連接的卡商處獲取了批量注冊App所需要的手機号和驗證碼,完全繞過正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注冊機制,騙取網站服務器端的身份驗證系統,這一獲取不具有合法性,破壞了App身份認證機制。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虞某等人存在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的行為,而隻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故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三,關于主觀認知及違法性的評析。現有證據僅查實三名客戶購買手機驗證碼注冊滴滴平台是為了虛增業務量,并不能證實下遊犯罪成立;虞某等人主觀上并不明知客戶購買的目的是用于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且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客戶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筆者認為,虞某等人采用上述技術手段非法獲取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安全法中“不得從事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的活動”的規定,卡商與接碼平台相互配合,獲取批量手機驗證碼,幹擾網絡正常功能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綜上,虞某等人為非法牟利,開發經營接碼平台,采用對接上遊接碼平台方式,從計算機身份認證系統中獲取批量手機驗證碼,進而出售給客戶用于惡意注冊等,情節特别嚴重,應定性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作者單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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