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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寫了遺囑 孫女還能代位繼承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8 04:19:43

N海都記者 李琪 陳晉 羅丹淩

父母寫了遺囑 孫女還能代位繼承嗎(福州老人無兒無女)1

“叔叔過世了,膝下無兒無女,留下的老宅無人繼承,我們作為叔叔在世的親人,隻能看着老宅被收歸國有嗎?”2007年,福州的老陳過世了,他一生未婚,也無子女,父母和兩位兄長都已過世,根據《繼承法》,他的侄子侄女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遺産繼承成了難題。

在《民法典》實施前,我國的代位繼承制度僅适用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在實踐中,失獨家庭”和未婚未育人群,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就可能出現遺産無人繼承的情況。

而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将代位繼承的範圍由直系血親擴充至旁系血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侄甥也能行使代位繼承權,遺産無人繼承的概率将降低。

《民法典》實施前——

老人未婚無子女

去世後老宅繼承成難題

老陳一生未婚,膝下無子女,年紀漸長,送走父母之後,又在之後的年月裡陸續送走了兩位兄長。

2007年,老陳也離開了人世,沒有留下任何遺囑。老陳在台江區有一套老宅,由于老陳的二哥同樣膝下無子女,大哥則在去世前就和妻子、孩子定居香港地區。老陳走後,本就冷清的老宅更沒了人氣。

得知老陳過世,大哥的遺孀及子女作為老陳僅剩的親人,回到福州幫老陳料理後事。再次回到老宅,老陳的侄子侄女回憶起兒時在老宅的點點滴滴,決定重新翻修整理老宅,把這裡作為在福州老家的根基。

但侄子侄女得知,由于《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限定了“代位繼承”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情形。按照《繼承法》,老陳未婚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兩個兄長又先于老陳去世,老陳生前沒有立下遺囑,侄子侄女又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這下,老陳的老宅成了無人繼承的遺産,應收歸國家所有。

侄子侄女犯了愁,關于家鄉福州僅存的這一處老宅,要失去了嗎?

《民法典》實施後——

代位繼承範圍擴大

侄子侄女繼承了遺産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開始實施,《繼承法》也同時廢止。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與《繼承法》相比,《民法典》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從“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充至“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使得代位繼承範圍從直系血親擴充到旁系血親,侄甥也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了。

《民法典》實施後,老陳的侄子侄女符合了代位繼承的條件,近日,他們開心地來到公證處完成了繼承公證,順利繼承了老陳的老宅。

閩江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随着社會的發展,家庭結構出現變化,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出現過由于代位繼承人範圍過窄,被繼承人的遺産被收歸國有或集體組織所有的情形,例如“失獨家庭”或未婚未育人群,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就可能出現遺産無人繼承的情況。此次《民法典》擴大了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更好地維護了代位繼承人的财産利益。

何種情況下

侄甥可行使代位繼承權?

那麼,侄甥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代位繼承權呢?

閩江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簡單來講,侄甥享有代位繼承權的條件有三:

一是法定繼承,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或遺贈協議;

二是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輩直系血親均不繼承;

三是侄甥的父親或母親(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而代位繼承的遺産份額是多少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也就是說,侄甥即使有數人,代位繼承也隻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不能因數人而多分得份額。

閩江公證處工作人員還提醒道,公證處受理的繼承公證要求所有的繼承人都必須到場辦理,無法親自到場的,應出具委托繼承的公證書或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書。在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代位繼承中,涉及的當事人隔輩,若出現部分繼承人已經無法聯絡或失蹤的情況,将無法辦理繼承公證。

大家覺得《民法典》的實施怎麼樣呢?評論區說一說吧!

編輯:阿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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