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昭
網購下單後,唯品會以缺貨為由不提供商品,消費者認為這是欺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唯品會不算欺詐,不承擔懲罰性賠償,但構成違約,要作出違約賠償。
案例
以缺貨為由不發貨構成違約
2021年12月,劉先生在唯品會平台買了一件唯品會自營的女款鵝絨服,花了698元,原本預計12月31日送達,但一直沒有發貨。
唯品會客服與劉先生聯系,稱該訂單目前處于缺貨狀态,沒辦法發貨,希望劉先生取消訂單,退還給劉先生698元,并給240元的補貼作為解決方案。
劉先生不同意,認為唯品會知道這件商品缺貨仍然宣傳,使得自己下單付款,屬于欺詐消費者,要求三倍的賠償即2094元。
唯品會不認可劉先生的主張,稱這件事是因為後台倉庫審核出了疏忽,導緻庫存數量顯示的時候出了問題,所以導緻缺貨。唯品會發現後已經第一時間下架了該商品的鍊接,調整了宣傳頁面,沒有欺詐消費者的意思。承擔違約責任可以,但是不應當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2022年3月,廣州互聯網法院立案後進行審理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并不能認定唯品會故意隐瞞真實情況,不屬于欺詐消費者,而是确實因為缺貨導緻不能正常發貨,不用三倍賠償。但是劉先生下單付款後,也的确和唯品會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而唯品會不能如約提供商品,應當進行賠償。最終判決唯品會退款之後,再賠償劉先生240元。
違約還是欺詐賠償金額不同
網購已深刻改變了我國民衆的消費方式,目前網購用戶規模在8億以上,僅2021年上半年交易額就達到超過了6萬億元。這其中不可避免會遇到付款下單卻不發貨的情形,這種情形涉及到兩種處理方式。
▲黑貓投訴截圖,唯品會不發貨并非首例
北京福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楠表示,一般而言,付款下單後,和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已經成立,商家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商品,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地點、商品樣式、質量等提供商品的,商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麼發貨履行合同,要麼賠償損失,這是《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的權利。
“但是如果消費者遇到了欺詐,就可以主張商家賠償自己支付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的三倍賠償費用,如果賠償費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進行賠償。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則。”
陳楠律師告訴記者,在遇到下單後不發貨的情形時,如果能确定商家是故意欺詐消費者,那麼法院就可以判處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但是如果不能确定商家是故意欺詐的,那麼隻能根據違約責任進行一般的賠償。因此在實務中認定“欺詐”是關鍵。
确定的賠償,不确定的欺詐
陳楠律師告訴記者,付款下單後不發貨肯定能得到賠償,如果能夠認定欺詐,那麼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則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明顯更多的賠償。但是實務中,認構成定“欺詐”這個關鍵的點往往是最難證明的點。
律師表示,認定成立“欺詐”,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商家故意告知虛假的情況或者隐瞞真實的情況,從而誘使消費者錯誤地消費,包括不能正确認識到商品的樣式、品牌、質量、産地、價格等。
能認定構成“欺詐”的情形比較少。如2021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一個典型的案子。李先生“雙十一”算好優惠券下單後,商家遲遲不發貨,從2020年11月到2021年4月,李先生每個月都問客服什麼時候發貨,得到的回答都是“月底發貨”。4月商家又回應說李先生補齊“雙十一”優惠和現在鍊接的差價之後才能發貨。
李先生将其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勝訴,商家除了要正常發貨之外,還要三倍賠償李先生。
這種數個月拖着不發貨并要求補差價的做法,被認定屬于“欺詐”,應當按照三倍賠償的規則。
“如本案中商家能證明确實是後台倉庫出錯,導緻缺貨,那麼就不屬于故意地發布虛假信息誘使消費者進行消費,不适用三倍賠償的規定,僅僅構成一般地違約賠償。”陳楠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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