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怎麼辦?案情簡介:2018年2月8日,楚留香(乙方)與廣場項目部(甲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協議》楚留香在乙方(班組代表)處簽字,胡鐵花在甲方處簽字并蓋有廣場一标段項目部公章2018年11月20日,楚留香木工班組(乙方)與廣場項目部(甲方)又簽訂《補充協議》2020年4月5日,楚留香出具委托書,載明“茲有楚留香委托花滿樓,全權代表結算廣場項目,所有木工工資結算事宜”同日,楚留香出具結算單,載明“廣場項目所屬S1,S2,S3,S4商業街,由個體老闆胡鐵花承建,本項目木工由楚留香(木工現場總負責花滿樓),木工組長楊過承做,從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結束,人工工資具體結算如下......楚留香、花滿樓在木工負責人處簽字捺印,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包工頭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案情簡介:2018年2月8日,楚留香(乙方)與廣場項目部(甲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協議》。楚留香在乙方(班組代表)處簽字,胡鐵花在甲方處簽字并蓋有廣場一标段項目部公章。2018年11月20日,楚留香木工班組(乙方)與廣場項目部(甲方)又簽訂《補充協議》。2020年4月5日,楚留香出具委托書,載明“茲有楚留香委托花滿樓,全權代表結算廣場項目,所有木工工資結算事宜”。同日,楚留香出具結算單,載明“廣場項目所屬S1,S2,S3,S4商業街,由個體老闆胡鐵花承建,本項目木工由楚留香(木工現場總負責花滿樓),木工組長楊過承做,從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結束,人工工資具體結算如下......楚留香、花滿樓在木工負責人處簽字捺印。
2018年3月20日,古墓公司與神雕公司簽訂《廣場項目商業地塊土建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神雕公司承建廣場項目土建施工。
楊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楚留香立即支付原告勞務費1556526.8元;2、楚留香立即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20年4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1.5倍計算);3、被告胡鐵花和神雕公司對楚留香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付款義務;4、古墓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一、楚留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楊過勞務費1556526.80元及利息(以1556526.8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二、胡鐵花、建築公司、房地産公司對上述給付義務向原告楊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胡鐵花、建築公司、房地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1、本案的定性問題;2、胡鐵花、建築公司、房地産公司三上訴人應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則承擔何種責任;
焦點一:本案的定性問題,也就是本案系勞務合同關系還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本案的基本實事為,房地産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廣場項目商業地塊土建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築公司承建廣場項目土建。建築公司設立廣場項目部,楚留香與廣場項目部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協議》。後楚留香與楊過又簽訂《木工勞務分包合同》。基于以上基本事實,由于楊過不具備勞務分包資質,因此,楚留香與楊過簽訂《木工勞務分包合同》系無效合同。實際施工人是無效合同中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主體。包括轉包合同的轉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或挂靠資質的承包人。本案中,楊過木工班組雖然進行了勞務施工,但是農民工班組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原告楊過為實際施工人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楚留香作為案涉工程勞務承包人,其将承包的木工勞務作業再分包給楊過代表的木工班組,楊過代表的木工班組進行了木工作業,其主張系勞務費,實質也就是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因此,本案定性為勞務合同關系。
焦點二:胡鐵花、建築公司、房地産公司三上訴人應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則承擔何種責任。
第一,連帶責任系加重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應當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同時,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而發包人僅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内承擔責任,并非承擔連帶責任,但前提必須是實際施工人。從本案的事實看,房地産公司與建築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楚留香與廣場項目部即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楚留香與楊過之間亦存在合同關系。因此,在各自合同并未明确約定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胡鐵花、建築公司、房地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判決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本案的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1、關于胡鐵花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2018年2月8日,楚留香與廣場項目部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協議》時,是以該項目部的代表人身份簽字。2018年11月20日簽訂《補充協議》時,從該協議的形式要件看,甲方擡頭為廣場項目部,乙方為楚留香木工班組,落款處,甲方簽字為胡鐵花,該協議雖然未加蓋公章,但是結合第一份協議及該協議的内容以及建築公司出具任命胡鐵花為廣場項目執行項目經理的文件,工資證明等綜合認定,胡鐵花在2018年11月20日《補充協議》上的簽字行為系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一審法院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認定胡鐵花與建築公司存在挂靠關系的情況下,以不能排除胡鐵花與建築公司存在挂靠關系為由,判決胡鐵花個人對案涉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胡鐵花對案涉欠款承擔連帶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胡鐵花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關于建築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楚留香與廣場項目部即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該合同僅約束楚留香與建築公司。楊過與楚留香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該合同約束楊過與楚留香。由于楚留香對欠付楊過的工資沒有異議,一審法院判決由楚留香支付楊過欠付工資是正确的。但是,對于建築公司而言其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一審法院判決建築公司對案涉欠付工資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亦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建築公司對案涉欠款承擔連帶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是,本案中,楊過主張的勞務費就是農民工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實質就是農民工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即建築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先行清償農民工工資,對于其超出部分可以追償。3、關于房地産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楚留香作為案涉工程勞務承包人,其将承包的木工勞務作業再分包給楊過代表的木工班組,楊過代表的木工班組進行了木工作業,根據楊過的訴訟請求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其主張的勞務費就是農民工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實質就是農民工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緻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據此,建設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範圍内承擔墊付責任。本案中,建築公司與房地産公司雖未結算,但是從其上訴狀的陳述看,房地産公司協助人民法院對建築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債務數額達22365241元,該金額遠遠大于本案欠付農民工工資款的數額。因此,房地産公司在楚留香、建築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應承擔墊付責任,對于其墊付超出部分可在與建築公司的結算中予以扣減。故上訴人房地産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并不能免除其全部責任,其應當承擔墊付責任。判決:一、維持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建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上述第一項債務範圍内清償楊過勞務費1556526.80元;四、若楚留香、建築公司未能清償上述債務,則房地産公司在欠付1556526.80元範圍内承擔墊付責任;五、駁回楊過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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