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張某在某連鎖超市購買了由甲公司生産的紅糖。張某發現紅糖上标注的保質期有問題,短于執行标準所規定的保質期。遂向市監局舉報,要求對該公司和超市進行處罰、罰款,并且要求獲得獎勵。
市監局接到舉報後,随即展開調查。經查明,甲公司生産的紅糖執行的是DB52/T1071-2015《貴州紅糖》标準,并且是從另一家公司購入後,進行簡單切割、分裝,再對外銷售。
經鑒定,涉案紅糖符合《貴州紅糖》标準,并且符合與之相關的,GB13104-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糖》,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
據此,市監局認為張某舉報的内容與事實不符,涉案紅糖并無問題。張某收到市監局的回複後,并不滿意,又提起了複議。但複議申請再次被駁回。張某遂提起了行政訴訟。(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圖片僅供參考,與本案無關)
張某堅持認為,既然涉案紅糖标注的執行标準是DB52/T1070-2015《貴州紅糖》,那就應該嚴格執行該标準。
但實際上,涉案紅糖所标注的保質期,與該标準規定的保質期并不相符,是短于執行标準所确定的保質期的。因此明顯是違法。市監局對該行為不予處罰,确屬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檢驗報告,涉案紅糖是符合其标注的DB52/T1071-2015《貴州紅糖》地方标準的。并且符合相關的食品質量安全标準,産品本身并無質量問題。
甲公司從另一家公司購入紅糖後,經簡單切割、分裝後出廠銷售,并未改變涉案産品的技術指标、理化指标,并沿用原生産商的執行标準。既符合客觀事實,且該行為也未違反《食品安全法》《标準化法》以及《地方标準管理辦法》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
其次,關于涉案紅糖标注的保質期,少于其執行标準的保質期,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法院認為,生産日期是指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生産日期或生産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的計算起點。
涉案紅糖從生産到分裝形成最終的銷售單元,客觀上會經過一定的時間。因此在最終銷售單元上,标注保質期短于其執行标準中載明的保質期,符合食品分裝生産的實際情況。
而且更有助于消費者在安全的期限内及時購買食用,而不會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反之,如果不考慮上述問題,而是機械地按照執行标準規定的保質期,反而容易導緻消費者誤食超期産品。因此張某主張的保質期問題,并不成立。
最終法院認為,市監局受到張某舉報後,及時調查并取證、檢驗,并及時将處理結果予以反饋,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處理程序上也無不合法之處。
據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認為市監局的處理并無不當。張某還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訴。其主要理由還是關于保質期的問題。
二審法院除了認可一審判決的理由外,再次重申:案涉紅糖所标注的保質期,短于其執行标準中載明的保質期,符合食品分裝生産的實際情況。而且分裝後的産品保質期,也就是涉案紅糖的保質期,與原料保質期的長短并無直接關系。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上訴請求。
就本案來看,張某的确有些雞蛋裡挑骨頭了。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食品安全問題,的确也需要像張某這些“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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