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商标被起訴了怎麼處罰?導讀 近年來,随着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僞劣商品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續推進,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亦顯著增長侵權假冒商品涵蓋範圍廣,與“衣食住行”民生密切相關,涉及生産銷售假煙、假酒、假藥、假胡蘿蔔種子、假冒知名品牌的鞋服、箱包、電子産品等“衣食住行”各個方面,一些涉及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案件,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更是直接威脅到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用别人商标被起訴了怎麼處罰?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導讀
近年來,随着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僞劣商品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續推進,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亦顯著增長。侵權假冒商品涵蓋範圍廣,與“衣食住行”民生密切相關,涉及生産銷售假煙、假酒、假藥、假胡蘿蔔種子、假冒知名品牌的鞋服、箱包、電子産品等“衣食住行”各個方面,一些涉及食品藥品領域的犯罪案件,不僅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更是直接威脅到人民群衆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案件回放
案例1:賣假品牌鞋
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鄭某從2013年開始經營東莞市巨銘鞋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銘公司)。期間,鄭某通過各種渠道低價收購标注有“ASH”、“WHATFOR”、“STELLALUNA”“TURYBOUCH”注冊商标的鞋子,并通過淘寶網“千足精品世家”店鋪以遠低于正品市場的價格進行銷售。
2015年7月6日,公安機關對巨銘公司進行檢查,當場查獲假冒“ASH”商标的鞋子901雙、半成品鞋面295雙(共價值約9.9萬元);查獲“STELLALUNA”商标的鞋子220雙、“WHATFOR”商标的鞋子193雙(共價值約8.6萬元);查獲“BOSS”商标的鞋子2337雙(共價值約120.9萬元);查獲“TURYBOUCH”商标的女鞋261雙(共價值約5.1萬元)。法院經審理查明鄭某明知是假冒仍然予以銷售,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對其判刑并處罰金。
案例2: 銷售假包等
2016年起,李某、虞某夫婦為牟取利益,由李某出面購進大量假冒“LV”、“GUCCI”等注冊商标的包、皮夾等商品,然後再将上述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在某市各種廟會上低價銷售,銷售的時候仍然以假冒的價格稍微加價銷售,遠遠低于真品的價格。
2017年4月,民警在的車庫及某民宅内查獲待銷售的假冒“LV”、“GUCCI”注冊商标的包、皮夾等商品800餘件,并當場抓獲。經鑒定認定,上述侵權商品的價值為人民币一百萬餘元。
法院判決李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3:美國領事館緻謝蚌埠法院
蚌埠法院于2016年審理沈某等4人犯假冒注冊商标罪一案,沈某在蚌埠市郊區租賃廠房生産假冒“斯伯丁”、“NBA”、“耐克”、“阿迪達斯”等品牌籃球對外銷售;通過物流運輸向多地買家銷售假冒上述品牌籃球,金額共計130餘萬元;同時利用在淘寶網注冊的鼎盛戶外運動等4家網店,銷售假冒“斯伯丁”等品牌籃球金額共計70餘萬元。
杜某為沈某負責生産假冒品牌籃球,并聯系下線買家通過物流對外發貨銷售。周某等人先後從沈某處購進價值6萬餘元假冒“耐克”籃球對外銷售。蚌埠兩級法院審理後,以假冒注冊商标罪等,分别判處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到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130萬元到6.5萬元不等。
案例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煙盒、酒瓶包裝
2012年11月,由周某、程某提供機械設備和廠房,方某提供原材料,負責生産、銷售,同年12月,進行設備調試并開始僞造具有他人注冊商标标識的茅台酒和各種卷煙包裝盒。
方某指派鄭某負責生産管理,人員招聘和分工。鄭某接受安排,明知制造具有他人注冊商标标識的包裝盒,未經授權許可,仍組織近40餘名工人制造紅旗渠、黃鶴樓、芙蓉王、中華等他人注冊商标标識的卷煙包裝盒及茅台酒的包裝盒。經方某某等人聯系買家,銷往廣東、河南等地。從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鄭某按照方某等人要求,共僞造銷售茅台酒包裝盒360300件,各種品牌卷煙的小煙盒79443000件,大煙盒5023500件。
王某某于2013年11月由鄭某某顧來負責操作凹印機,王某某明知是僞造卷煙包裝盒,仍參與制造3個多月。
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程某、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商标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非法制造“茅台”、“紅塔山”、“玉溪”、“黃鶴樓”、“芙蓉王”、“紅旗渠”、“利群”等注冊商标,情節特别嚴重。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王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标标識罪,分别對各定罪判刑。
律師總結
現今,随着人們對商标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并出現了一些新形式。我國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護商标專用權,對商标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産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标産品,還有的是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标标識。面對日益嚴重化、複雜化的假冒注冊商标行為,刑法作為商标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類行為予以打擊。
假冒注冊商标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标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使用類似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标的,同樣會涉嫌刑事犯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是指違反商标管理法規,僞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案例中,有制假售假鞋子、包的,有制造銷售名煙、名酒标識的,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冊商标的專用權,在實際生産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對名優産品及其他同類産品造成沖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律師提示
從整個社會經濟發展而言,假冒商标的犯罪并不僅僅造成商标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更為深遠的危害是它扭曲了市場機制,打擊了通過不斷創新、積累誠信從而開創品牌的積極性,看不見的危害遠遠大于看得見的損失,它損害的是整個社會、每個人的最深遠的利益,應當值得我們警醒。
從銷售者角度來說,銷售者應當知法守法,要有一種社會責任感。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不要為了自己的蠅頭小利而罔顧整個消費者集體的利益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做一個合法的銷售者。
或許在有的人看來,這種事件隻會發生在大城市當中。然而他們還沒有意識到在農村的小集市上或者小城鎮裡那些在路邊擺攤的小商販小攤上賣的運動鞋李甯,耐克之類仿冒的鞋就是一種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的行為。還有一些小生産商在生産方便面時就冒用思圓的商标,隻是将名字改了一個字而已。所以冒用注冊商标這種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随處可見,廣大的消費者生産者需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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